苏州强化生产过程和原辅材料延伸执法

2023-01-20 14:57:45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原则,在严格污染治理设施执法监管的同时,积极探索推进全过程执法监管,从企业治污设施向生产过程与原辅材料实施延伸执法监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执法检查中,他们发现少数企业存在重视治污设施运行和污染排放、忽视工艺过程管理、虚报材料清洁化替代等不良现象。由于对原辅材料和生产过程气体泄漏程度难以量化,并形成有效的法律证据,执法人员往往感觉束手无策,因此日常执法监管,大多围绕治污设施有没有开启、废气有没有超标,对于材料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生产工艺是否达到要求缺乏有效监管,这导致个别企业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环节的环境问题整改和治理不积极,即便整改往往流于形式。

为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全过程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力推进全过程执法监管,相继印发《关于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执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执法攻坚的通知》等,对生产过程管理、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执法监管细化部署、明确要求。组织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深入研究新法条、全面梳理新标准,并邀请专家现场指导。结合苏州市LDAR监管平台系统,对源清单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相继查处多起未使用低挥发性涂料和管线泄漏点位数量超标的新型案件。

比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案。现场检查时,执法队员发现该公司喷漆房涂料异味较为明显,公司管理人员却狡辩称:“用的是UV辐射固化涂料,比水性漆更环保呢。”执法人员高度存疑,立即采用专业设备对产线上的油漆进行采样,保存油漆采购使用记录等证据,连夜送往有司法资质的涂料检测第三方公司开展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油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达到692g/L,超过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82万元。

又如某化工(常熟)有限公司管线泄漏点位数量超标案。现场执法检查时,使用手持式VOC检测仪测得2#车间内浓度为106.4mg/m3,车间外测得VOC数值为3.434mg/m3,虽然车间异味刺鼻,但并未超过无组织排放标准浓度。对此现象,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发现该公司属于化工企业,有2000多个管道连接点,于是利用苏州市LDAR监管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近一期LDAR修复记录未上传,可能存在未及时修复泄漏点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携带FID设备和红外摄像仪,直赴该公司2号车间,经过检测,发现絮凝物罐VN2-305顶部3号真空缓冲罐排液管、4号真空缓冲罐排液管、EN303冷凝液罐道法兰盘下方的废气浓度分别为27457.0ppm、99999.0ppm(超量程上限)、2335.0ppm,抽查未超过100个密封点,但3个点已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泄漏认定浓度(2000umol/mo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通过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特别是对典型案例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相关行业企业,推动了一批企业自觉开展源头替代和过程管控的自查自纠。“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业务培训,提升所以执法人员查处源头替代和生产过程违法行为的实战能力;进一步强化大数据运用,不仅加强内部数据融合,还将加强与地税等部门合作,开展大数据比对分析和研判,切实增强执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许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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