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清远这家公司被曝光!
转自:清远发布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近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安委办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该企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9月2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11月7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谭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