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25万余元
2024-11-20 10:01:57 -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张莹)近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4月,马某、赵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某镇某村河道内非法开采卵石23019吨,严重破坏了涉案地区的生态环境,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同年8月18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10月26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法院判决马某、赵某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54036元,对非法采矿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违法行为人对非法采矿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已积极对案涉河道进行回填和修复治理,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证实。但抚宁区检察院通过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案涉现场情况与供述情况明显不符,庭审陷入僵局,法院宣布休庭。为准确办好案件,抚宁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科技引擎作用,委托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对违法行为人未进行修复治理的证据予以充分固定。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不服,上诉至秦皇岛中院。秦皇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