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查!

2024-11-20 16:44:59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刚刚结束的第15个“双十一”再次掀起消费热潮,而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张,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食品、药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高发领域持续打出“铁拳”,近日,该局对外曝光第二批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医疗广告是社会大众了解医疗服务的重要途径,其规范化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但一些医疗机构为增加曝光度、扩大收益,不惜铤而走险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这些广告往往夸大医疗技术或药物疗效,不仅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整体信誉。

典型案例中,常熟市某口腔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从未取得资质的单位采购药品案受到广泛关注。

“我们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网页发布的项目标题中包含‘超声波洁牙’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宣传语,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明显不符,且当事人也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00元。”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

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查!

除此之外,该局另查明,当事人还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了1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为患者拔牙局部麻醉时使用该药品。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这样既可以规范广告的发布活动,也便于消费者分辨出哪些是合法的广告,避免消费者受到未经审查的‘假广告’‘黑广告’的欺骗。”该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

记者了解到,这些从不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质量检查和注册程序,其成分、生产过程和存储条件无法被追踪,且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难以迅速识别问题药品的生产批次或销售链条,及时寻找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作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后续的工作中,该局将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祝富通讯员秦丽茗

编辑|熊柳欣

审核|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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