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9人身份证为 57台摩托注册登记获刑

2023-02-20 01:28:27 - 潇湘晨报

    本报综合 近日,怀化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案件。经审理,被告人袁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怀化中院微信公众号17日公布了这一案例。

    摩托车店主盗用信息被发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在新晃经营一家摩托车店,2020年6月,袁某通过朋友获得被害人杨某等9人的居民身份证。为了更好地销售店中的摩托车,袁某在杨某等9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分批使用9名被害人的身份证给57台摩托车进行了注册登记,后因被害人发现身份证被盗用报案而案发。经传唤,被告人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冒充他人身份属于违法犯罪

    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属于犯罪。具体来说,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

    是不是情节不严重就没事了?当然不是。在正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即使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不依法作相应处理。依然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怀化中院公众号附上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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