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通报8起典型案例,举报方式公布!

2023-12-20 21:21:30 - 三峡商报

12月20日,宜昌市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2023年下半年办结的8起城(乡)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强化监督执法,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餐饮单位、个人用户等燃气领域行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宜昌市城(乡)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01

秭归县鸿发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0日,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使用的5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秭归县鸿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其中4个气瓶没有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1个气瓶二维码不能识别。该公司在明知上述5个气瓶无二维码不能通过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充装的情况下,采取应急充装的方式进行了充装。且该公司曾因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受到过行政处罚,鉴于此次行为属于同一年度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从重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秭归县鸿发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兴山县个人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兴山县交通运输局接兴山县公安局移送案件《兴公(峡)〔2023〕577号》,并开展调查。当事人郑某于2023年7月19日驾驶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从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攀腾液化气站装运瓶装液化气送往兴山县峡口镇建阳坪村。当事人未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三)处理结果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兴山县交通运输局对郑某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宜昌攀腾燃气有限公司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9日,宜昌攀腾燃气有限公司违规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峡口镇建阳坪村居民,提供15瓶(195公斤)经营性瓶装液化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宜昌攀腾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77.5元的行政处罚。

04

宜都市2家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宜都市燃气监督服务中心在开展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宜都市姚家店镇和夷水路的2家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家餐饮单位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湖北梦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湖北梦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伍家岗区董家冲排水管网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损坏DN90中压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500户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湖北梦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湖北江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湖北江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宜昌高新区清华科技园12号楼和13号楼基坑围墙处便道施工过程中,损坏DN110中压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1000户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湖北江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宜昌市伍佳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7日,市燃气专委会在对中南路东辰二号菜市场开展燃气安全暗访检查时发现,3家卖肉店在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气,且存在使用过期气瓶、老化橡胶软管和可调式减压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宜昌市伍佳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西陵区个人损坏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西陵区某天然气居民用户擅自维修燃气热水器,将热水器出水管道错接到了热水器燃气进气管,造成水堵,损坏燃气表具,导致全楼栋90户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隐患举报奖励

我市“燃气安全保卫战”将持续开展,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以下燃气安全隐患,请及时与市住建局水燃中心联系。所反映线索经核实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受理范围

1.违章建筑占压、圈占燃气设施;

2.供气企业多年未入户进行安全检查;

3.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4.违规大量储存、运输瓶装液化气;

5.私自改造燃气设施,在胶囊房、地下室、架空层等场所违规使用燃气;

6.在餐饮、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存在安全隐患的;

7.违法充装螺丝瓶、报废气瓶,违规擅自撬换“二维码”,倒灌燃气;

8.销售劣质燃气燃烧器具;

9.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1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1.燃气设施存在泄漏等紧急情况;

12.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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