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2-20 03:18:02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7证券简称:内蒙一机公告编号:2024-050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1月18日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01,794,6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1,038,189.359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公司本次向个人股东派发红利每股人民币0.077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持股期限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93元。

(3)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93元。

(4)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93元。

(5)其他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与权益部。

联系部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权益部

联系电话:0472-3117182

特此公告。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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