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山东一县政府拖欠企业投资款 曾两次被当地法院冻结财产

2022-04-20 12:06:02 - 北京青年报

因长期拖欠投资款不付,有“诚信之乡”之誉的山东省金乡县,两次被山东当地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财产超1.3亿。此后,山东高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金乡县政府应支付4692万。因不服山东高院的判决,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4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此案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投资“确认函”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壹现场丨山东一县政府拖欠企业投资款 曾两次被当地法院冻结财产

欠钱不还法院冻结县政府财产

金乡县地处山东济宁,儒家著名典故“鸡黍之约”就发生在这里。正因为这个典故,金乡县政府一直将“驰名中外的诚信之乡”作为当地名片。

2013年12月5日,为改变县城的城区景观、策划“旅游城市”,金乡县政府向2010上海世博会赞助商的东沃集团发出招商引资邀请,认为东沃集团作为一家在文旅和城市景观投资运营方面享有盛誉的专业公司,提出同东沃“携手并进、共建金乡、实现互利双赢”,强调东沃所负责投资运营管理的项目均系金乡县政府重点工程。相关报道显示,彼时,金乡县委书记还曾亲自邀请东沃集团董事长及高层到金乡就相关项目进行探讨。

2014年1月,东沃集团下属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沃公司)与金乡县政府签订《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以东沃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园项目。2014年10月,金乡县政府向东沃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应向东沃公司支付项目投资服务费8502万元。但之后,8502万金乡县政府一直没有兑付。

2018年11月,东沃公司将金乡县政府起诉到山东省高院,认为应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年利率按照12%计算,县政府至起诉之日,应支付本息共计1.3亿。东沃公司在诉状中称,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不守信用,致使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难。立案时,东沃公司申请对金乡县政府财产保全。

2018年11月22日,山东省高院认为东沃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金乡县政府的银行存款1.30197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金乡县政府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跨省移送到江苏,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

2019年1月,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申请。山东高院认为,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金乡县,属于山东省法院辖区,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山东省金乡县政府要求去江苏审案子,没有任何依据。

除了东沃公司起诉维权,作为工程承建方之一的安徽建工集团将金乡县政府以及东沃公司起诉到济宁市中级法院。济宁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鲁08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文书显示,裁定冻结金乡县政府、东沃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9年12月30日,山东高院对东沃公司诉金乡县政府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对于应当支付的工程投资欠款,有关东沃公司投资其他款项另行解决,最终认定金乡县应支付给东沃公司工程投资款为4692.44万元,其他投资款另行解决。

此后,东沃公司不服山东高院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被发回山东高院重新审理。最高院要求山东高院查清合同是否有效、投资款除了包括工程款是否包括其他以及如何计算投资款等事实。

2021年11月10日,山东高院维持原判。东沃公司认为,山东高院再审判决复刻了此前的一审判决,其判决与(2020)最高法民终736号裁定严重矛盾。东沃公司再次上诉至最高院。

打到最高院“确认函”仍是争议焦点

讨债7年,仍然毫无进展。东沃集团和金乡县政府对簿在最高人民法院。

庭审中,东沃公司表示,涉案工程是当地金乡县政府的重点工程,2014年1月上海东沃公司与金乡县政府签订涉案协议,双方约定为加快生态金乡建设,提升城市发展品味,以上海东沃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园项目,包括莱河-老万福河景观工程、太康湖湿地公园等,约定总投资额约2.63亿元。

合同签订后,上海东沃公司立即展开全面展开工作,组织行业专家、高级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近50人组成的专项小组到金乡县进行项目前期沟通和指导,并按照合同严格履行了约定的融资和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涉案工程于2014年7月8日建成通车。2014年10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邮件往来,金乡县政府向东沃公司出具了《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函中写明应支付投资服务款项8502万元。东沃公司称,确认函出具后,金乡政府迟迟不支付投资服务费用。

金乡县方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的性质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因东沃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以及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合同是无效的”。

此次庭审的焦点之争也落了那张“确认函”上。

金乡县方面认为,“确认函”出具的真实意思是帮助东沃公司用于融资贷款,不是用于结算。同时,金乡县方面认为,上述确认函签署时,工程并没有最终竣工验收,不具备结算条件。

东沃公司则当庭回顾了确认函的形成过程:双方经过三个多月报价审核协商,把最初1.1亿元压到了8502万元。而所谓确认函用于贷款,金乡政府早就通过当地公安和山东法院查明。“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前期东沃公司的所有工作努力就能归零了?那现在还被金乡县百姓所使用的滨河大道,是谁投资?是谁招标、管理建设的呢?”

此次开庭,最高院并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健勇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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