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0 09:15:00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91证券简称:菲菱科思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园A栋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龙发先生

(五)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三)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四)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现场会议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现场会议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上述表格中的“所占比例”是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郑俊生、梁恒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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