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元买的手镯收到时断裂谁担责 法官: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023-06-20 07:50:00 - 东北新闻网

转自:云南法制报

随着“6·18”购物节冲锋号的响起,多个购物平台均给出了优惠大促,“剁手党”纷纷摩拳擦掌,准备在购物节“一展身手”。但网络购物给大家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案情1.4万元买的手镯收到时断裂

2022年,李某通过抖音平台在某珠宝店注册的店铺内购买了玉石手镯1只,并支付价款1.4万元。商品由珠宝店负责包邮,购买界面订单显示该购买记录信息为“7天无理由退货,坏损包退”。

同日,珠宝店通过顺丰快递向李某寄送案涉手镯。该包裹于8月27日10时13分投递至菜鸟驿站代收点,李某于当日10时17分将该包裹取出。

李某拆开包裹后,发现案涉手镯断裂,马上与珠宝店进行联系。就退货、赔偿等问题,李某多次与珠宝店协商无果,遂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珠宝店退还自己支付的手镯价款。

被告珠宝店在一审时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案涉手镯属贵重物品,该店客服已向原告李某明确告知收到包裹后需当面拆箱验货,但原告未当面开箱验货,也无开箱视频。经向顺丰快递核实并调取寄送视频,案涉手镯在交寄时是完整、无损坏的。因此,案涉手镯系因原告的原因损坏,不应向珠宝店追赔。

判决珠宝店退还手镯价款

根据原告李某提交的网络购买信息记录、支付凭证及被告珠宝店的答辩意见,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涉手镯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根据购买订单信息内容,该信息中已加注“7天无理由退货,坏损包退”字样,应视为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约定。

因此,在无证据证明案涉手镯系因原告李某原因致毁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珠宝店退还毁损手镯价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亦应将案涉手镯原物退还给被告珠宝店。

珠宝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珠宝店认为,由于案涉手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易,属于法律规定需运输的标的物,故珠宝店交付标的物给物流公司后,案涉手镯毁损的风险依法由李某承担。

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当面开箱验货,未对案涉手镯进行检验,依法应视案涉手镯的质量符合约定,破损责任不应由珠宝店承担。网购页面显示“坏损包退”是系统自行设定,非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应约束珠宝店。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其购买手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

李某于2022年8月27日10时17分取出包裹后,即发现手镯断裂,并于当日10时26分联系珠宝店客服人员。在珠宝店未举证证明手镯系因李某过错发生断裂的情况下,李某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至于珠宝店客服人员已作出“请务必当面开箱验货”的提示,法院认为,珠宝店并未作出关于未当面开箱验货即免除其“坏损包退”义务的意思表示。

即使珠宝店的上述提示包含了未当面开箱验货即免除其“坏损包退”义务的意思表示,亦属于免除珠宝店义务的格式条款,在珠宝店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对原告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

李某在发现手镯断裂后,在合理时限内及时通知了珠宝店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作出的上述提示并非免除其“坏损包退”义务的法定事由。因此,昆明中院依法驳回珠宝店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随着各种网络购物平台、网络直播带货网购热潮的兴起,为商家带来了新的机遇。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距离感,使得消费者在下单购物后面临产品质量、“货不对板”等交易风险,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收货时应及时“验货”,注意商品质量、保证期等重要商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商家及购物平台反馈,保存证据。

同时,消费者也应了解基本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掌握这些基本的维权“法宝”,才能让网购无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张赟)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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