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采购人应如何处理→

2024-06-20 13:13:51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某单位2021年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图书阅览室、学生机房设备、教师办公系统等项目,预算价为196万元;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第二轮157.4万元的报价,成为最低报价供应商并获得评审第一顺位成交供应商资格。第二天,第一成交候选人以市场产品价格波动大、设备生产周期长,无法按时完成供货为由,提出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未提出异议,同意了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资格,并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没有发出成交通知书,随后又重新组织采购。2023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采购人巡查时发现,该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属于违法行为,并将相关线索转交给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调查情况

该项目2021年7月7日开、评标,有5家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首轮报价各家报价均在195万左右,第二轮报价除该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157.4万元外,其他4家报价均在191万元以上。根据调查,第一成交候选人清楚竞争性谈判是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为了获得竞争优势,第二轮报了较低的价格,但是成交后经测算发现无利可图,于7月8日提出放弃成交的申请。采购人因为担心第一成交候选人不能履约造成项目延误,所以未向第一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且同意了该供应商弃标申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选择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另外,在调查中发现,采购人并未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约束条款没收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处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此时第一成交候选人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应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在本案中,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对此行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同时本案中第一成交候选人因无故放弃成交,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人追回第一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

案例点评

本案中,第一成交候选人递交了响应文件和响应了二次报价,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因第一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导致采购结果不能顺利实施,影响采购项目效率及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应由第一成交候选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而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提交申请放弃成交予以认可,没有发出成交通知书进行完成承诺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开展成交供应商认定程序,造成采购程序违法。如果采购人向第一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第一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弃标,采购人即可确定评审排名顺位第二名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采购。那么对第一成交候选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案可知,该供应商违法行为在先,但采购人由于对采购的法定程序不熟悉,所聘用的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告知相关要求,导致采购人按错误的程序处理弃标行为,造成采购人违法,而该供应商逃避了应有的处罚,仅是没收投标保证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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