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对19种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2024-06-20 14:07:44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近期,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202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罚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免罚工作的基本原则、免罚清单制定发布、具体实施程序、监督和保障等事项,有效促进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随办法一同印发的《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年版)》中,设定了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19种免罚情形,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免罚工作具体实施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也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服务绿色发展的“热情温度”。

当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遵循免罚不免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对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消极对待的,严格依法惩处。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