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摔伤责任在谁?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2024-06-20 17:20:2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去超市购物,乘坐电动扶梯时,电梯太滑导致摔伤,责任到底在超市还是消费者本人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给出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当事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今年5月27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大安市场监管所接到市民赵女士电话投诉,称其5月25日去大安镇某超市购物,在乘坐电动扶梯过程中,因电梯太滑,导致其摔伤住院,治疗花费较大费用,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接到投诉后,大安市场监管所第一时间进行调解。然而,当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超市方认为:赵女士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乘坐电动扶梯时,不扶扶手且随意走动,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赵女士则认为:超市属于经营场所,其摔伤主因是超市电动扶梯踏板太滑导致,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该所多次与双方沟通,均以调解失败告终。于是,大安市场监管所向平南县市场监管局请示报告。听取请示汇报后,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蓝毅迅速召集法规等相关股室召开研讨会,认真分析案情,研判法律适用性和调解切入点等。同时,大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也对超市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事电梯一直正常维保,不存在带病运行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发现,事发前后2天超市正处于升级装修期间。监控显示,事发前一天,涉事电梯旁边原本张贴的安全乘梯提示语恰好被清除,电梯维保工作人员对涉事电梯在进行全方位保洁,电梯踏板崭新发亮;事发后10分钟内,涉事电梯一直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但3名工作人员走下电梯时都险些滑倒。

6月3日上午,大安市场监管所组织超市代表和赵女士亲属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摔伤责任在谁?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调解过程中,大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认真倾听涉诉双方诉求,耐心普法、释法,劝说涉诉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经过3小时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超市一次性赔偿赵女士1.5万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摔伤责任在谁?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6月12日下午,赵女士家属专程前往大安市场监管所,将一面绣有“为民排忧百姓公仆”的锦旗亲手送到执法人员手中,为执法人员“心系群众、为民解忧”的情怀点赞。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通讯员唐坤贤

编辑|熊柳欣

审核|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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