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观点 | 征信系统应完善纠错机制,避免个人信用被“误伤”!

2024-06-20 17:59:05 - 中国消费者报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提前偿还信用卡欠款,却因银行内部信息流通不畅,导致消费者个人信用有了“污点”;偿还银行本金并收到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却因银行上传信息时未认真核实贷款已结清的事实,导致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上了“黑名单”。

诸如此类

个人信用记录被“误伤”的事实

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3·15观点 | 征信系统应完善纠错机制,避免个人信用被“误伤”!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征信机构出具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真实、客观记录了借债还钱、合同履行、遵纪守法等信用信息,是消费者的“经济身份证”。人若无信,可谓寸步难行。贷款购房,发现信用卡逾期未还款上了失信名单,申请贷款购房的计划难免延迟;签约协议,查询征信记录,行政处罚信息赫然在列,期待已久的合作也许会中途搁浅。

保护消费者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征信机构应当遵守的业务规则。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在借贷、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就会产生不良信息,当这些不良信息被征信机构采集后,消费者个人信用就会出现污点。信用既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石。高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征信机构应当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

比如,当不良信息被纳入征信系统时,征信机构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经形成且纳入征信系统时再告知消费者。因此,征信机构应当健全运行机制,切莫以邻为壑、条块分割。征信机构内有关部门不应充耳不闻、各自为战,而应共建共享准确客观的征信体系。

尤其重要的是,征信机构应当搭建完善的消费者反馈渠道,建立纠错纠偏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及时核查、处理,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消费者享有征信机构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与更正权,应当敢于主张、善于维权,毕竟个人信用一旦上了“黑名单”,自身经济活动将会处处受限、举步维艰。消费者还应切实提高自身依法维权意识,当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时,切勿盲目相信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所谓代理机构的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提出异议与修复。

通过征信机构与消费者等多方的共同努力,逐步完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量避免出现“误伤”个人信用事件,从而为经济活动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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