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交警微信被拒,私了不成男子“闹脾气”:要扣分就扣车主的……

2022-07-20 08:14:47 - 环球网

7月6日,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在G72泉南高速永福服务区开展统一执法行动时,查处一起小车超速违法行为,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并企图通过贿赂民警进行私了。

当天11时39分,执勤民警收到路面测速平台预警,一辆桂A小轿车在经过G72泉南高速公路桂林路段永福服务区附近行驶时,车速为129km/h,而该路段限时为100km/h,该车已涉嫌违法超速。随后,民警将该车引入永福服务区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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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核对了车辆信息后,向驾驶人谢某出示了测速平台抓拍其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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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看后沉默不语,可一听驾驶证要被记6分时,谢某不乐意了,竟向民警“讨价还价”:“警官,你看这样,我加你微信给你转300块,别扣分了,我们线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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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民警严厉警告后,谢某开始狡辩,指着副驾驶乘客称,这个车是他的你们也查到了,要扣分就扣车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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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状,民警严肃告知谢某,驾驶车辆、实施超速违法行为的是谢某本人,所以只能对谢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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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民警依法对谢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尽管最后谢某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民警依法注明情况后,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

注意啦!

当事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不影响处罚决定生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以由一名交警实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另外,基于对公职人员执法的基本信任和交通管理的效率性要求,在执法目的正当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执法交警现场目击的交通违法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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