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主播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2022-07-20 17:15:22 - 媒体滚动

收藏!主播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我以后不会随便唱歌了,也告诉大家,直播属于商业范畴,唱歌之前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我在此郑重道歉。”近日,游戏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演唱电视剧《康熙王朝》主题曲《向天再借五百年》向版权方道歉。该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PDD”已经获得《向天再借五百年》词曲作者的谅解。

近年来,网络直播迅猛发展,数据显示,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3亿,年总营收超2000亿元,与此同时,主播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多发,引发热议。如何界定平台与主播的责任,破解行业难题,备受各界关注。

界定侵权责任

网络直播,一般涉及到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使用。对于这两类不同的客体,都应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然而,一些主播擅自使用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引发侵权纠纷。那么,在主播侵权情况下,平台和主播如何担责?

近日,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等在京举办的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原国家版权局巡视员许超认为,“不经许可,不得利用”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网络直播使用音乐涉及作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以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获酬权,主播要承担相应的版权责任。如果平台与主播用户存在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平台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目前直播模式下的付费主体,要考虑直播的经营模式,即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认为,主播和平台之间一定是合作的关系,平台和主播之间一定存在利益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和主播应该对使用音乐承担版权连带责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大中华区反盗版主管张小月介绍了国际上对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的最新规定,即2021年6月欧盟颁布的《欧盟版权指令》规定了版权内容的过滤条款:网络服务商应对其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尽最大努力获得权利人授权等。

协商付费标准

版权方的获酬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平台和主播在初期不重视版权问题,会存在侵权风险,所以合理付费才是解决之道。

按照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音集协在同权利人代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提出了版权费标准(草案),并与使用者代表协商。

音集协副总干事国琨介绍,半年以来,音集协已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3次费率协商,但进展迟滞。因此,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开始寻求通过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平台开始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作为版权方代表全程参与了协商工作。他表示,音集协代表版权方提出的方案合理。版权方对于直播行业有较高的期望,如果能够形成很好的付费商业体系,对于整个内容行业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希望各方尽快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完善的收费及权利价值的分配体系。

网络直播音乐正版化,业界拭目以待。(本报记者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这样做,网络主播就能想唱就唱)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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