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文章“图片侵权”,视觉中国屡诉不爽!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2022-07-20 12:07:27 - 市场资讯

原标题转载文章“图片侵权”,视觉中国屡诉不爽!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来源法治网

近年来,“视觉中国”屡次因版权风波而陷入舆论争议。事实上,“视觉中国现象”及其背后裹含的错综复杂的舆论、法律、社会发展等纠缠关系,正成为讨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边界、“度”等话题的一个观测点。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清华大学崔国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银州律师等权威知识产权领域学者律师,围绕相关话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这些观点既有不谋而合之处,也有和而不同之地,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次颇有价值的思想切磋与观点争鸣。

法治网研究院:近日,有媒体接到“视觉中国”全资子公司——汉化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函件表示:该媒体有200多张图片被该公司认为侵权。该媒体称,根据“视觉中国”发来的侵权链接,很多被认为侵权的文章,基本都是转载来的,甚至有些还经过首发媒体“开白”授权;还有一些遭索赔的文章转自权威机构媒体,如科技日报、中国新闻网、央视新闻等。

事实上,媒体转载授权过的文章,其配图是否构成侵权,在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正成为一个突出且典型的问题。

从专业的法律视角来审视,您怎么评价和分析此次事件?

冯晓青

这个事件看似个案维权,但由于涉及指控侵权的作品数量多且被控侵权人使用的这些作品很多具有合法来源,在性质上是否具有商业维权性质和维权正当性问题,值得深思和关注。

从著作权法一般原理和规定来说,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系既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9条第2款即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作品取得了著作权人许可,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维权人明知主张他人侵权的作品不需要经过维权人许可,则显然存在恶意和滥用维权之嫌。

我认为,至于媒体转载授权过的含图文章,其配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取决于转载授权是否包含了对图片的授权。

张平

媒体在转载文章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转载他人作品的报社、杂志社有义务厘清被转载的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状态,如果不清楚是否有不得转载的例外声明或者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就加以转载,有可能构成侵权,而不论原始出处是否权威。而原始出处的媒体更应该保证整篇文章及配图的著作权的合法性,如果不清楚应当加以说明。任何没有署名的作品都可以推定享有著作权。

就这个具体事件来说,如果附图是随便在网上下载的,属于权属不清楚的作品,可能是有著作权没有署名,也可能是放弃著作权的开放作品,比如维基百科上的图片,或者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过期作品。原始刊登作品的媒体采用这样的附图应当弄清楚著作权状态,如果是有著作权的图片,原始媒体没有经过授权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转载媒体没有支付费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郭禾

“使用他人作品通常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是否应当是常识?我原以为可以斩钉截铁地给出肯定的答复,但在看了这个事件后,还真就有点含糊了。

这个问题描述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某媒体,还是“视觉中国”的子公司,无疑都是靠经营作品谋生的。通俗一点说,就是做作品生意的。二者的差别在于,“视觉中国”专门将图片(著作权)兜售给媒体等作品使用方,某媒体则是将各种作品,包括文字、图片,或许还有视听作品等兜售给大众。既然双方都是作品经营者,自然就应当对经营规则了如指掌,否则根本就不配进入这个生意场。在这些经营规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从目前呈现出的信息来看,“视觉中国”对于某媒体所称“很多被认为侵权的文章”显然不享有著作权,自然也就不该以侵犯文章著作权对某媒体提出主张;而某媒体即使“经过首发媒体‘开白’授权”,也不应当转载首发媒体“开白”授权中所不包含的他人图片,因为首发媒体对于他人图片最多也仅仅享有自己使用的权利,除非首发媒体同时也是图片的著作权人。

仔细思量,又觉得我前面的含糊可能是多余的。无论“视觉中国”或者某媒体,应当都是各自行当中混迹多年的老生意人,又怎么会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呢?恐怕还是为了一方的小利而刻意为之吧。当然,称媒体为生意人或经营者,仅仅是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角度看问题。至于媒体的其他功能,与这里讨论的争议并无直接关系。

黄武双

对于这个事件,我认为,首先,要看图像公司是否拥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这些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否已经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图像公司或者许可给图像公司使用;如果是许可给图像公司使用,要看其许可是普通许可还是排他许可。从汉化易美(天津)图像公司已发函给转载的媒体来看,似乎是取得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当然,经过审查以后才能确认这些摄影作品是否受让或者获得排他授权。

其次,经过首发媒体“开白”授权的情况比较复杂。媒体首发文章只有在取得作者授权其许可其他媒体转载的权利的情况下,才有权直接授权其他媒体转载。实践中,很多自媒体都没有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即便首发媒体“开白”授权了,转发的媒体亦侵犯首发文章作者的著作权。当然,即便前述授权链条完整,也只意味着首发媒体也只取得文字作品转载的权利,摄影作品如果授权链条不完整,亦有可能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崔国斌

依据现有著作权法,媒体在转载首发媒体的文章时,如果直接将内容复制在自己的网站或社交媒体账号上,则相当于接受第三方的投稿后通过信息网络对外提供作品。转载媒体需要对自己的传播行为负责。如果转载文章中包含侵权的配图,则转发该文章的转载媒体同样侵权。

与首发媒体有合作关系的转载媒体,可以通过合同要求首发媒体要保证作品内容合法,并要求后者为转载行为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负责。不过,这一约定并不能使得转载者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反,转载者只能在赔偿著作权人后,再依据该合同向首发媒体追偿。

如果转载者与合作的首发媒体并无上述约定,转载者在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首发媒体追偿,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要看具体的交易场景以确定首发媒体是否有保证文章合法的默示义务存在。

当然,如果转载者与首发媒体并没有合作关系,转载文章并未获得后者授权,则需要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并且无权向首发媒体追偿。

王正志

通过“开白”等转载授权过的文章,确实日渐常见。我认为,文章含图的权属类型的不同,的确可能导致转载者承担使用未经授权的配图的侵权责任。

裴银州

虽然“视觉中国”已向文章首发媒体授权使用图片,但是并未明确向除首发媒体外其他方授权使用图片,因此媒体在转载时文章时,首先要明确首发文章中的图片是否经过图片权利人授权,其次要明确转载文章时是否可以一并获得授权,若需要图片权利人另外授权,必须获得图片权利人的授权后再转载,否则就会涉及侵权。

法治网研究院:一定程度讲,“视觉中国”的发展受益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已经成立20多年的“视觉中国”,目前拥有我国最大的视觉艺术产品及使用权售卖平台,旗下还拥有全球第三大图片库Corbis。一方面是其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近年来“视觉中国”也因频频陷入版权风波而备受质疑。甚至此前共青团中央官微还发布过两张视觉中国网站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图案的截屏,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您怎么看待“视觉中国”近年来多次陷入的版权纠纷和争议?

张平

“视觉中国”有些图片是其原创作品,有些属于取得授权的作品,还有一些是属于对没有著作权的内容加以数字化后作为数字衍生作品提供的,比如国旗、国徽本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下使用国旗国徽,但是视觉中国把国旗国徽数字化,做成矢量图,然后以此数字化后的标准提供给公众,其不能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最多可以收取数字加工费。不过,鉴于国旗国徽的权威性,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权威的数字化版的矢量图供社会免费使用,就像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一样。

“视觉中国”提供的图片应当标明其著作权状态,不是所有的图片都可以著作权名义加以维权。

郭禾

当年的“黑洞”照片事件将“视觉中国”拖入舆论漩涡。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著作权交易的生意人,这无疑是其生意中的一大败笔。

从“视觉中国“的发展过程看,它是当之无愧的著作权制度的受益者,其经营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基础就是著作权制度。因此它应当对著作权制度倍加珍惜、爱护,而不是伤害这一制度。

对于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诡称得到授权并主张权利的行为,无疑是破坏市场规则的行径。这对于靠著作权制度为生的生意人而言,这种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杀鸡取卵。

所以,拥有或掌握明确、清晰、有效的著作权权利证明,是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所有从事作品生意的法人或自然人混迹这一行当的必需。

冯晓青

“视觉中国”近年来多次陷入的版权纠纷和争议,是因为其涉及作品特别是图片作品数量巨大、主张诉讼的案件数量也相应巨大,同时有很多作品是否真正由其享有版权受到质疑,共青团中央官微发布的两份截屏只是一个个案而已。将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通过技术手段(如粘上水印并标记版权声明),向公众告示其享有版权,要求使用获得许可并付费,这种情况在有些国家法律中甚至规定了刑事责任。

“视觉中国”商业维权本身无可厚非,但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公共领域资源,也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与公共利益。

崔国斌

很多图片内容提供商通过在图片上添加水印、网站公开发表并辅助以中间商或摄影师声明等方式来证明自己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这一做法是否足以导致图片内容提供商被推定为著作权人,存在一定的争议。

这并不奇怪。部分图片商过去的确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轻易将第三方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然后就宣称自己是著作权人。过去引发全国舆论一致谴责的“黑洞”照片争议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法院有理由质疑这些图片商的水印或权利声明的可信度,从而对它们提出更严格的权属证据要求。换言之,对于那些有不良记录的著作权人,或者普遍存在诚信疑问的行业,法院可能会要求权利人在证明权属时负担更多的举证义务,是合理的。这也对后来的弄虚作假者构成有效威慑。

黄武双

“视觉中国”开启了视觉艺术作品运营新的商业模式,也就是说,视觉中国通过获得视觉艺术作品作者授权的方式,拥有大量视觉艺术作品对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而产生丰厚的收益。这在商业上已被证明是成功的运营模式。当然,也出现了将国旗、国徽也标注为视觉中国的版权的乌龙事件。

“视觉中国”应该在规范自身运营上下功夫,要做到真正所主张权利的每一件视觉艺术作品都获得了作者授权,并且能够展示完整的授权链条,切勿将未获得授权的视觉艺术作品或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可以为任何人自由使用的作品纳入其授权范围。

王正志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版权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寻求行政、司法等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维权活动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如,适格的权利主体、确属权利主体支配的权利等。如果将权利来源不清或不享有权利的图片笼统纳入、作为自己对外主张权利的基础,轻者影响主张人的诚信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法,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裴银州

“视觉中国”近年来多次陷入的版权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其过分注重版权的商业变现及版权合规的不规范,出现将黑洞照片、国旗、国徽等都打上版权所有的水印的问题,确实构成版权滥用,而且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甚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视觉中国”掌握丰厚的图片资源,使其在行业内具有实质垄断地位,偏高收费标准更引发使用者不满。“视觉中国”在版权合规方面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补足。

法治网研究院:保护知识产权,如今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也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但也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对于有些案例所体现的“维权碰瓷”也要给予警惕,避免版权保护陷入“黑洞”,甚至与提倡版权付费一样重要。

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维权的“度”应该如何把握?

郭禾

“避免‘维权碰瓷’和提倡版权付费一样重要”,这一观点只是躲在“象牙塔”中推导出的理想逻辑。今日之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分析一下中国经济的构成,知识产权在其中能占多大比例?抛开高科技产业所依赖的专利,仅看我国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每年的著作权收入在GDP中所占比例以及版权收入的绝对数字,都远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我国成立最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每年在全中国音乐市场的收入还远不及德国、日本等集体管理组织年收入的零头。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领域。难道中国的作品使用量也比发达国家低那么多?即使考虑中国的价格因素,可中国人口比起绝大多数国家至少高出两个数量级。可见在我国存在大量违反著作权法的不付费使用作品的情况。这些没能收上来的著作权使用费,在额度上不知高出滥用著作权获利额度几个数量级。在这样的现实面前,还能说避免“碰瓷”和收取版权费用一样重要吗?

很显然,当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中的主要矛盾,还是如何实现依法保护的问题,滥用知识产权在总体上只是局部现象或次要矛盾。二者在我国经济实现向“创新驱动发展”模式转移的过程中显然不是“一样重要”。为鼓励创新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当下中国的主旋律,防止滥用在现阶段只是主旋律下的变奏之一。

张平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维权碰瓷”有些属于滥用著作权行为,有些属于“陷阱”维权行为,都是一种不正当的维权,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裁决中会对这类情形加以考量。如果是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维权,也无法当然得出“恶意”的结论,著作权法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问题,更多是在立法时对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一旦法律确定了保护范围就应当依法执行。如果法律规定不清晰,可以在司法中通过判例加以平衡,比如,对新出现的保护对象问题,要给以多大的著作权保护力度,这时涉及到依据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来适当确定保护边界,不能由于过强的著作权保护损害到知识的传播。

冯晓青

权利都有合法的边界,即存在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超过这一范围,就会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也不例外。“维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以及当前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但是,知识产权人的维权行为也必须掌握合理的“度”。这个“度”,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第一,维权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为目的,否则就无异于披着合法的维权外衣,从事违法行为。第二,不能滥用权利,包括滥用诉讼权利。

“维权碰瓷”就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上存在故意乃至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自由的行为,确实要给予警惕。对于明知被控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明知维权人并不存在维权的权利基础的行为,如前述将公共领域的作品说成是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应当给与反赔,以实现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黄武双

针对恶意维权问题,一是媒体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曝光那些恶意维权的行为。目前自媒体在各行各业都发挥了巨大的监督作用,使得一些恶意维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监管部门可以采用约谈的方式,督促其整改运营模式,不能将没经过授权或者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拿来进行商业运营。

崔国斌

从图片侵权案件来看,过去很多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额度过高,偏离了正常的许可费标准。比如,普通的公众号上使用一幅低像素照片就可能判赔5000~6000元,甚至更多,就很不合理。这差不多是大尺幅的商业高清广告图片的许可费价格。

某种程度上,过高的司法定价刺激了很多碰瓷式的维权行为,导致公众对版权人的反感,也引发社会舆论的反弹。这类脱离商业现实的严保护的司法判决,会损害公众心目中版权保护的正当性,长远而言,反而不利于提升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将来,法院在判决此类图片侵权案件时,应当认真参考图片市场的正常的许可费价格,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避免权利人过度寻租。当然,对于恶意侵权者,适用合理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加大惩罚力度还是必要的。对于很多普通的公众号而言,即便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幅低像素图片5000~6000元的赔偿依然偏高。

王正志

知识产权保护的全过程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对于权利边界采取了“正面授权”与“反面限权”相结合的原则,体现着立法者对于保护和激励、私权与公益、独占与共享的平衡式考量。维权的“度”应当坚持严守法定的原则,对于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准确定性,坚决制止,充分赔偿。维权还应当划定权利边界,厘清权利冲突,保障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裴银州

从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的角度,我们首先是支持权利人维权,打击侵权行为,同时法律也是定纷止争的工具,要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人的惩戒要保持平衡,不能偏颇,具体侵权标准要与我国当下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以实际社会状况为知识产权保护划定边界,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纠纷。然而,权利人进行维权,也要避免出现滥用权利,一是权利基础要正当,二是维权方式要合理,三是诉请主张要有依据。

嘉宾简介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家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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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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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行政与知识产权检查特约专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陪审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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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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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获得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上海市优秀青年法学家;担任多个司法、行政机关的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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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四届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贸仲/北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曾代理多家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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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银州: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十余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过两千余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2015年度全国专利民事诉讼榜排名第四的主要律师团队负责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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