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套贷转贷”不合法,帮朋友也要依法而行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袁婉君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互借钱用于资金周转时有发生。但有人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贷后转贷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向银行贷款借给朋友买车起纠纷
王先生与杨先生是多年同事,关系一直很好。
2019年的一天,杨先生突然找到王先生,说自己着急买车,想向王先生借20万元。
20万元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小数目,可王先生碍于同事情面,也出于对杨先生的信任,便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20万元,借给杨先生用于买车。双方约定,由杨先生向银行偿还这笔贷款。
民间借贷的发生往往基于双方信赖关系、情谊行为和信用认可,有很强的道德约束。没想到杨先生拿到这笔钱开上了新车后,只向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便没了动静。
由于剩余贷款到期,王先生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王先生尽己所能向银行偿还了这部分贷款。
后来,王先生多次向杨先生催要,杨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王先生越想越生气,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先生返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损失。
法院裁判:“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先生认为,自己从银行借款,是为了帮杨先生买车,本质上是杨先生向银行借款,自己只是帮杨先生“垫付”了这笔借款、利息和手续费,杨先生理应归还。
杨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向王先生借款,并没有从银行贷款,王先生的贷款行为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借给杨先生使用,他们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关于利息承担等相应的约定同样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先生应当将剩余本金返还给王先生。
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表明,王先生确实存在贷款利息等损失,但鉴于王先生将金融机构贷款套现后转贷,扰乱金融秩序、增加金融风险,确实存在过错,所以法院确定杨先生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负担王先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对于其余部分损失,由王先生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切不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在于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将自己在银行的贷款转贷其他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更是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是指贷款人未按照其贷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实践中,认定的关键在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如果出借资金是自己的自有资金,则借款合同有效。出借资金来源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认定为“套贷转贷”行为,借款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有以下后果:
一是民事诉讼风险。借款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是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人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一旦借款人出现财务危机不能及时偿还相应款项,出借人仍需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若出借人履行义务不能,势必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二是金融秩序风险。出借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明显不符合其贷款用途,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取得贷款资金,也将增加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是刑事责任风险。如果存在从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以此赚取中间利息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官提示,朋友同事之间借钱属于人之常情,但是“江湖救急”也要量力而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用自有资金解决朋友燃眉之急,切不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借钱给他人,否则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不能得到支持,出借人还将面临自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