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开福区肖留窕食品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J020号)

2022-09-20 18:12:5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9月13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开福区肖留窕食品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J020号)。

关于长沙市开福区肖留窕食品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J020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肖留窕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QKNQ72N

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596号科大佳园北区2栋101号门面

经营者:肖留窕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2年7月28日,我局收到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长烟移市监〔2022〕第6号),反映长沙市开福区肖留窕食品商行,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596号科大佳园北区2栋101号门面经营场所(店面招牌为:快乐惠肖留窕食品店,该店在国防科技大学附属小学附近),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多次从有证的卷烟经营户美品惠零食店和芙蓉兴盛等店购进59个品种卷烟共计110.5条,至被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已销售了10条,销售收入1920元,违法所得160元。剩余100.5条卷烟尚未售出,经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对未销售的卷烟进行核价,该批涉案卷烟价值为25987元。经营额共计279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2、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与违法事实;

4、进货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部分进货交易记录;

5、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卷烟的经营额。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2〕J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在学校周边设置卷烟销售网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3.处罚款人民币7813.9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973.9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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