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自杀后发现“新证据”,应适时说明

2023-09-20 05:14:53 - 齐鲁晚报

□评论员 沙元森

这些“新的证据”究竟是什么证据,为何第一时间没有发现,而是在当事人死亡后发现,希望有关部门在不影响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适时向公众予以说明。这个问题关系办案人员有无失职和执法机关能否取信于民。

今年8月,媒体报道了一起“女子报案被性侵后跳水库自杀”的事件,引起舆论关注。

日前,媒体获悉,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证据,撤销了之前认定证据不足的决定,现已立案侦查。

这样的“反转”发生在报案人自杀之后,有些出人意料,却也让人看到了警方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不放过每一条线索的严谨态度。

但是,也有人质疑,当事人在生前报案时警方给出“证据不足”的结论,而在其死后多日又发现新的证据,是否可以据此断定有关人员在此期间有失职嫌疑。

媒体报道,案件发生在7月15日,当事人在7月17日报案并做笔录,之后又做了一次笔录。7月23日,当事人家人再次前往派出所做笔录,而当事人拒绝同往,独自留在家里写了遗书,然后在附近水库自杀。

当事人之所以自杀,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性侵案被害人的“羞耻感”。事情发生之后,她连续两次到派出所做笔录,又不能顺利立案,难免会焦虑自责。所以,她在遗书中说“不懂法,把嫌犯的犯罪罪证也弄丢了”,因为百口莫辩,才选择了一了百了。

如果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穷尽一切措施,查清每一条线索,尽快发现了那些“新的证据”,也许当事人就不会有这么强烈的自责和内疚。为了死者及其家人的公平正义,当地警方确实有必要复核当初认定证据不足的决定是否足够严谨细致。

当然,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没有保留证据,办案人员最初认定证据不足的决定可能并无不妥。认定强奸行为,应当谨慎,仅有被害人陈述肯定是不够的,还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等。即便办案人员非常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实不能随意立案。面对一些人的质疑,当地警方只要实事求是,讲清法律要求,也不难得到理解。

目前在舆论高度关注之下,当地警方忽然表示发现新的证据,可以立案侦查了。这些“新的证据”究竟是什么证据,为何第一时间没有发现,而是在当事人死亡后发现,希望有关部门在不影响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适时向公众予以说明。这个问题关系办案人员有无失职和执法机关能否取信于民,不能不予以重视。

总之,人死不能复生。公众更强烈的期盼,是警方认真对待每一个报警,不以舆情大小作为立案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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