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一执法人员划破电动车篷伞引众议 律师:系侵权执法,市民可依法追偿
封面新闻记者
近日,重庆市梁平区一执法人员划破电动车篷伞视频在社交平台流传,引发网友议论,大家纷纷质疑视频中执法人员的举动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市民的个人财产。
9月20日,多位律师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电动车加装篷伞的确属于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的处理行为却存在严重问题。
梁平“综合执法人员”当街划破电动车蓬伞
社交平台传出的视频显示,一位头戴大檐帽,身着“综合执法”反光背心的人员使用小刀,连续将停放在公路一旁的电动车的篷伞划破。
不少网友“执法行为”表示了质疑:“这是个人财产,损坏就要赔偿”“可以监督强制拆除,不能随意破坏”“不管你是什么理由,你不能用违法的行为来执法”“这算不算犯了损害公私财物罪”。
根据相关线索,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解事情经过的多位梁平市民。他们均表示,对电动摩托车进行蓬伞整治的行动已开展了一段时间。事发时就在附近的游女士说,事情发生在9月17日下午4时许,事发地附近是电动单车的集中停放点,“就在道路两边,停满了电动车,大概有上百辆。”游女士还表示,事发时,现场执法人员很多,有交巡警、也有城管队员,都在对电动车的蓬伞进行处理。
同样在事发地附近的谢女士说,她的电动车也加装了蓬伞,同时也收到了执法部门要求“拆除”的通知,“我是在9月16日拆的蓬伞,当时是在蓬伞上面看到了执法队喷涂的‘拆除’通知。”
谢女士还介绍说,最近,梁平区一直都在整治电动车加装蓬伞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会对加装蓬伞的电动车进行告知,给车主留自行拆除的时间。“预留的时间大概是两三天,如果车主未自行拆除并被执法人员发现,(蓬伞)就会被强拆。”
同时,另外受访的几位梁平市民则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示了质疑。市民李女士表示,虽然理解整治行动,但不能理解执法人员直接划破蓬伞的行为,“太不人性化”。市民李先生也认为,蓬伞是个人所有物,属于个人财产,“城管人员随意进行处置不合适”。
梁平城管局通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
19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梁平区城市管理局了解该事的处置情况,但电话显示“忙线中”并未接通。随后,记者致电梁平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联系梁平区委宣传部了解情况”。当记者再一次致电梁平区城管局,电话接通后,工作人员也向记者作出“联系区委宣传部”的回应。
据梁平区委宣传部回复,梁平区城市管理局已经在9月18日对该事件进行了情况通报,核实了网传视频的情况。通报表示,梁平区城区交通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小组正在进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加装篷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视频中,涉事执法人员将电动车违规加装的篷伞划破后实施拆除,“该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影响了执法形象”。
通告还表示,梁平区城区交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已对该执法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温情执法,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梁平区城管局发出的情况通报。网络截屏图
律师:城管执法人员属侵权执法车主可对其进行追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车加装蓬伞的确属于违法行为,是对非机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对其进行整治属于合法执法。但针对网络流传的梁平“综合执法人员”划破蓬伞的行为,多位律师表示不认可。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不管他人的财物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城管执法人员对其都没有直接执法权。他表示,城管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通知车主。如果车主不整改,城管执法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对其进行罚款、暂时扣留等,然后等车主自己进行整改处理,“城管执法人员使用的法律属于公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执法人员都不能去做。在该事件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或者法规条文规定他可以直接破坏蓬伞,严格来说其行为就是违法。”
重庆的张庭源律师也认为,法律没有授权城管执法人员,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和执法,“在该事件中,城管人员只是协助执法,那他们就不能有具体的执法行为。视频中的城管执法人员动手划破电动车上的蓬伞,就是具体的执法行为,属于超出了执法权限。”
同时,张庭源律师还认为,整治电动车非法加装蓬伞不应只要求消费者进行拆除,还需要加强对生产、售卖商家和安装者的监管。
“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规定,‘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以综合执法部门,俗称城管的综合执法人员,有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处置。”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但有权处置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处置。”
那么,城管执法人员处置蓬伞是否属于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三位律师均表示,城管执法人员的处置属于损坏公私财物。但其破坏行为事出有因,且蓬伞的价值较低,尚未达到寻衅滋事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门槛,电动车车主作为被侵权人,依法可以要求该执法人员承担赔偿蓬伞的责任。
三位律师还向当地城管局呼吁,更加严格管束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面对普通市民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防止“一刀切”与简单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