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工公司号召员工抵房还债,网友称,真贷款上班!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郭聪聪北京报道
日前,各大网络平台流传着一份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盛)的倡议书,总结倡议书的内容主要有三点:江苏环盛被拖欠9亿余元工程款,建筑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倡议员工抵押房产为公司渡过难关。
倡议书一出迅速引起公众对于此事的关注,有人称“这不就是贷款上班么?”,有人感叹建工行业的艰难,有人提醒“小心员工贷款之后公司会卷款跑路”。
依据某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告知记者的房产抵押贷款平均折算比例,以190多万作为房产总价参考,或需要580多套房子联合抵押才能填补9亿元的资金缺口。
对此,曾在某法院担任主审法官的肖峰博士提醒,无论是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还是以个人房产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员工都存在失房风险。
截至发稿前,本报记者拨打环盛建设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江苏环盛也暂未公开回应此事。高淳区网信办表示,已注意到此事。
倡议员工抵房上班,公司现存多个司法纠纷
在落款时间为9月12日的网传倡议书中,江苏环盛称公司面临资金困境,特向公司全体员工倡议,本着自愿的原则,每人为公司提供一套房产帮助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解决该项目建设之燃眉之急。
某银行贷款事业部从业人员告诉记者,银行批贷比例受还款方式的影响。一般来说,3年期的贷款并以房产做抵押,贷款比例约为房产总价的80%。
据链家平台数据,目前南京市二手房成交均价为1.93万元/平米,以平均每套房产面积100平米来算,平均一套南京市的房产总价约为193万元,可获抵押贷款154万元,也就是说,需要580多套房子联合抵押才能填补9亿元的资金缺口。
肖峰博士分析,江苏环盛倡议员工“帮助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向银行借款,员工为借款做担保;二是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最终借款归于公司。
银行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员工集中抵押房产批量贷款给公司融资,不符合贷款合规用途,银行不会批贷。并且,在贷款过程中,若公司为个人房产提供担保,也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为获批贷款,借款人可能会采取私下签约担保的违规操作方式。”
公开数据显示,江苏环盛成立于1996年,注册地为南京市高淳区,注册资本5亿元,均已实缴,蔡亮为持股99.64%的大股东。司法裁判数据显示,江苏环盛涉及未结案司法案件187件,2024年涉诉27条,案由多因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合计4,705.77万元。
近年来,受房地产低迷拖累,建筑企业面临艰难时期。根据Wind资料,截至2023年底,已有超过2300家建筑企业进行了破产重整。曾经号称“中国建筑铁军”的南通,也有包括南通三建、南通六建等多家建设公司先后进入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
员工或面临失房风险,2万元奖励也难以拿到
江苏环盛在倡议书中向员工承诺,为保障员工的房产安全,公司将为员工的房产抵押提供担保,并将在年底给帮助抵押贷款的同事奖励2万元。
肖峰博士提醒道,尽管江苏环盛为员工房产抵押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员工以个人房产为公司借款担保或为员工个人借款担保的,银行都有权就该抵押房产优先实现债权。也就是说,当公司或员工无法如期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房产,员工存在失房的风险。
其实类似江苏环盛“倡导”员工为公司贷款融资的事件并非首例,2019年郑州育人教育集团就鼓动员工和老师贷款给集团用,号召每人以“装修贷”向银行贷款10-15万元,集团承诺不仅会按期还本金,每月还会多给员工一部分利息作为员工奖励。
原本贷款期限是一年,但贷款期满后,集团又帮员工做了三年续贷。截至2021年1月,共有181人员工贷款2000余万元。2021年11月,集团声称资金没有回款,让员工垫付贷款利息,之后会补发,但是至今未补给员工,已有人因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
肖峰博士说道,江苏环盛所出具的《倡议书》中载明了“自愿原则”,但公司与员工天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在倡议内容落地执行过程中存在以裁员、降薪等行为胁迫员工向银行贷款或提供担保的,很难不对员工造成压力。如果在受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员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借款转借给公司,该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公司而非员工,属于贷款用途作假,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金融借款合同也应无效。
关于员工是否能拿到2万元奖励的问题,肖峰博士分析道,从江苏环盛目前出具的《倡议书》内容来看,如果公司是向本公司员工借款,那么公司承诺在年底给帮助抵押贷款的同事奖励的2万元的性质就是员工转贷该笔款项的利息。而这笔款项又来自于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转贷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公司到时可以主张不按无效约定支付2万元奖励。
在谈到此种集资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肖峰博士分析道,从《倡议书》来看,如果公司是向本公司员工借款且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有鼓励、诱导员工亲友等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则会将吸收资金对象扩大至社会不特定主体,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