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德勤华永三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09-20 16:37:39 - 会计雅苑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150号)

当事人:范**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于2023年6月至8月组织检查组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德勤华永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控制测试程序未实质执行且存在不实记载 

德勤华永所在对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吉租赁)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新车销售收入执行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安吉租赁实际未编制年末出库车辆验收复核表,德勤华永所基于年末出库车辆验收复核表执行控制测试且得出“验收单日期与报告一致”的结论不实。未实质执行控制测试,不能得出控制有效的结论,德勤华永所在依赖控制测试基础上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未实质执行且存在不实记载 

德勤华永所在对安吉租赁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一是2021年度、2022年度新车销售业务收入与“发生”、“准确性”、“完整性”、“截止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细节测试记载的交付日期、运单号码、发票日期、车架号、车辆数量、凭证金额等内容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二是2022年度长租业务收入与“发生”、“准确性”、“截止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细节测试记载的客户名称、合同签署日期、合同金额、服务期间等内容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前后矛盾且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在风险评估程序处记载“以验收作为新车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在实质性分析程序处记载“以车辆出库时确认新车销售收入”,而安吉租赁实际上以发票开具时点确认新车销售收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6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151号)

当事人:宋***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于2023年6月至8月组织检查组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德勤华永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控制测试程序未实质执行且存在不实记载 

德勤华永所在对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吉租赁)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新车销售收入执行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安吉租赁实际未编制年末出库车辆验收复核表,德勤华永所基于年末出库车辆验收复核表执行控制测试且得出“验收单日期与报告一致”的结论不实。未实质执行控制测试,不能得出控制有效的结论,德勤华永所在依赖控制测试基础上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未实质执行且存在不实记载 

德勤华永所在对安吉租赁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一是2022年度新车销售业务收入与“发生”、“准确性”、“完整性”、“截止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细节测试记载的交付日期、运单号码、发票日期、车架号、车辆数量、凭证金额等内容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二是2022年度长租业务收入与“发生”、“准确性”、“截止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细节测试记载的客户名称、合同签署日期、合同金额、服务期间等内容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前后矛盾且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在风险评估程序处记载“以验收作为新车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在实质性分析程序处记载“以车辆出库时确认新车销售收入”,而安吉租赁实际上以发票开具时点确认新车销售收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6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152号)

当事人: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于2023年6月至8月组织检查组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德勤华永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控制测试程序未实质执行且存在不实记载 

德勤华永所在对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吉租赁)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新车销售收入执行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安吉租赁实际未编制年末出库车辆验收复核表,德勤华永所基于年末出库车辆验收复核表执行控制测试且得出“验收单日期与报告一致”的结论不实。未实质执行控制测试,不能得出控制有效的结论,德勤华永所在依赖控制测试基础上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未实质执行且存在不实记载 

德勤华永所在对安吉租赁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一是2021年度新车销售业务收入与“发生”、“准确性”、“完整性”、“截止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流于形式、未实质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不实记载,细节测试记载的交付日期、运单号码、发票日期、车架号、车辆数量、凭证金额等内容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前后矛盾且与安吉租赁实际情况不符,在风险评估程序处记载“以验收作为新车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在实质性分析程序处记载“以车辆出库时确认新车销售收入”,而安吉租赁实际上以发票开具时点确认新车销售收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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