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大东老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30 14:36:4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大东老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大东老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51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处罚〔2023〕19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大东老曹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74099374D

工商注册号

110115008157643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曹海龙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生产了350克/袋规格北京火腿103袋,其中1袋留样,5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97袋用于销售;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以16.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首航国力配送中心20袋,销售金额330元;以24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永辉超市金沟河店10袋、永辉超市顺义后沙峪店10袋、永辉超市增光路店17袋、永辉超市通州半壁店20袋、永辉超市龙旗店20袋,销售金额共计1848元。该批次97袋北京火腿(350克/袋)销售金额总计2178元。当事人得知该批次北京火腿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对售出的不合格北京火腿进行召回,因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少,经销商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7袋平均销售单价22.5元/袋(销售金额总价2178元除以销售数量97袋所得)乘以生产数量103袋,共计2317.5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97袋产品销售金额总计217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78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17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1-26

处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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