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违法提供银行卡?收卡供卡一起罚!

2023-10-30 15:10:02 - 广东检察

近期,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帮助不法分子收购银行卡、提供银行卡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案件概要

2021年3月,林某言通过聊天软件接触到收购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利润,林某言找到苏某豪并让其提供银行卡。随后,苏某豪以收取网络赌博资金为由,收购了张某营等人的银行卡提供给林某言,并承诺按比例支付佣金给供卡人。经查,张某营提供的银行卡收到涉案收入21万余元,另有其他供卡人的银行卡收到涉案收入14余万元。张某营等供卡人在银行卡收到钱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方式将涉案资金转账至苏某豪指定的账号,苏某豪将资金取现交给林某言,林某言再将资金交给上家。

经依法审查认定,林某言、苏某豪、张某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作案工具及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言、苏某豪、张某营对于本院认定的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本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判处林某言有期徒刑六个月,苏某豪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营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 违法提供银行卡?收卡供卡一起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检察官提醒

不要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轻则会被处以拘留、罚款、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的行政处罚,重则会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来源:廉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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