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江区宏丰家电维修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30 14:38:4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江区宏丰家电维修店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江区宏丰家电维修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蓬江市监罚决〔2023〕30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蓬江区宏丰家电维修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703MA7KWCH70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谭英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蓬江市监罚决〔2023〕3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涉案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51CM0R3P)从事日用电器修理;旧货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3月购进涉案叉车并开始投入作业使用的,主要用作搬运废铁,或者货物装车用,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5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并作出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涉案叉车铭牌信息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5HB、整机编号:A4AC09349、额定起重量:3500kg、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叉车在当事人2022年3月起至案发日的使用期间,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已向我局补充提供事后整改取得的涉案叉车与新购置叉车(产品编号:G5BBU2767)的定期(首次)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根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7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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