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用爷爷手机玩游戏充值2916元 家属发现后起诉游戏公司要求退回

2023-10-30 17:41:50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10月3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在一起朱某奇、朱某友诉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朱某奇在进行案涉游戏充值时,是已满8岁不满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认为,朱某奇充值游戏金额高达几千元,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且该行为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在案涉游戏内充值2916元的行为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充值款,法院对这一诉求予以支持。

从2022年9月3日起,朱某奇在家上网课,爷爷朱某友将手机交予朱某奇上网学习。上完课后,朱某奇便利用朱某友手机,自行打开被告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游戏《全民枪神边境王者》进行玩耍并充值钱币购买游戏点券,且该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只需要微信登录即可玩耍。

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朱某奇先后通过朱某友微信零钱、银行卡等方式共计向被告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游戏充值达13次,充值金额共计2916元。朱某奇家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在网上向被告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款,但被告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绝退全款。原告朱某奇、朱某友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海南战神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2916元。

法院认为,原告朱某奇在进行案涉游戏充值时,系已满8岁不满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之规定,朱某奇充值游戏行为,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且朱某奇充值时,不足10岁,充值游戏金额高达几千元,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且该行为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故原告朱某奇在案涉游戏内充值2916元的行为应属无效。现原告朱某奇、朱某友请求被告海南战神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2916元,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许多未成年人无视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大额游戏虚拟充值消费,这种行为不但使家庭经济受到损害,同时也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原告朱某奇作为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微信账号登陆游戏,实行了明显与其智力年龄不符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游戏公司应全额退还游戏充值款。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未成年人游戏大额充值可退还的裁判规则,同时规范游戏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规定,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但许多游戏经营者为游戏方便起见,简化注册流程,通过微信或qq等已进行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方式即可登录游戏进行玩耍,为因家长疏忽监管的未成年人充值提供了便利,本案对于有效督促游戏经营者完善游戏审核和实名流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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