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北站一旅客跳轨受伤,跳轨属于违法行为吗?

2023-10-30 20:27:21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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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裴剑飞 编辑白爽校对刘越

10月29日,余姚北站发生一起旅客跑进铁路轨道与进站高铁发生剐擦的事故,导致后续多趟列车晚点。

余姚北站一旅客跳轨受伤,跳轨属于违法行为吗?

据铁路部门通报,目前该旅客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调查已由公安部门进行。记者注意到,此前各地也曾出现过旅客跳轨扰乱秩序后被处罚、拘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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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旅客正在接受治疗,

生命体征平稳

网友拍摄到的视频显示,10月29日,在余姚北站,一名旅客在候车时突然跑向轨道,此时,一辆高铁列车正好驶入站内与其发生剐擦后被撞飞数米。随后,该旅客被车站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迅速救起,多人接力抱着该名已经昏迷的旅客跑出车站就医。

据了解,余姚北站位于浙江省宁波余姚市,是隶属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铁路车站,也是杭甬高速铁路的中间站。

据上海铁路宁波车务段通报,10月29日16:12,一名持有29日G7517次余姚北至宁波车票的女性旅客,突然从余姚北站3号站台跳下轨道,横穿正线后径直冲向2站台,被正在进站的G7792次列车撞伤。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受伤旅客送往医院救治。目前,该女性旅客正在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相关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不少网友表示,该旅客的跳轨行为导致余姚北站后续多趟列车晚点,自己的出行受到影响。由此,公众对于跳轨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是否会受到相关处罚也产生了关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光强认为,从这些跳轨行为看,确实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具体如何处罚需要综合判断当事人情况及后果,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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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曾发生旅客因跳轨被罚款、

拘留的事件

付光强告诉记者,对于跳轨行为,其实有着明确的罚则,情节严重会被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禁止扰乱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

记者注意到,此前多地曾发生过旅客跳入火车或地铁轨道后被罚款甚至拘留的情况。

2016年10月14日,王某在南京地铁S1机场线正方中路站和女朋友吵架,一气之下翻越安全门跳进了地铁的轨行区,站务人员立即按下紧急停车按钮,才避免了一场惨剧的发生。王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地铁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2020年5月2日,南京南站,一名女子与同伴在候车时发生争吵后,突然从站台上跳下,此刻距离下一趟进站的高铁列车只剩3分钟左右。站台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跳下站台,与周边旅客一起将女子拉上了站台。因该女子认错态度较好,加上她的行为未对列车行车造成影响,最终警方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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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将负刑责

付光强认为,跳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处罚力度要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严重损失,比如大面积晚点等严重情况,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8年2月,湖北武汉一男子因欠下债务想要跳轻轨自杀,导致武汉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旅客滞留。当年9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这是全国首例因扬言跳轨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警方表示,该男子的行为迫使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启动紧急预案,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因江汉消防中队出警展开营救,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导致周边道路产生大量车辆拥堵,群众因此事报警警情19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法院认为,该男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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