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即将实施!这些律师在珠海执业将更便利!

2023-10-30 20:14:40 - 政府网站

转自:珠海发布

《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即将实施,

该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将为律师执业提供哪些保障

……

这场新闻发布会都说明白了!

《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3年12月1号起施行。10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执业条例》)新闻发布会。

新条例即将实施!这些律师在珠海执业将更便利!

珠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芸,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继平,珠海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彭炳志,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珠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学东在发布会上进行政策解读,并向社会介绍有关工作情况。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张楠主持。

进行制度创新提供法治支撑

发布会上,黄芸介绍了《执业条例》制定的背景和立法思路。她表示,本次立法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就我市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需求难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同发展等进行制度设计。《执业条例》将运用特区立法权,针对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我市执业便利进行制度创新,为我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四区”建设提供法治支撑,为我市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执业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上位法新规定、适应当前律师执业新环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立法活动,是我市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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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大内容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

张继平介绍了《执业条例》的制定情况和法规的主要内容。此次法规主要聚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三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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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规定律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

司法机关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其中,针对个人或公司通过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方式承揽、代理案件,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问题,《执业条例》明确禁止,并明确相关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执业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推行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的试点举措,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我市执业提供保障。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保障措施落地有效

彭炳志介绍了贯彻落实《执业条例》的计划和安排。他表示,将在新法实施前切实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学习条例,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学习新法,确保各行政部门准确理解新法、支持新法,并进行全面深入地宣传,为贯彻执行做好保障。同时,将明确改革重点,推进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丰富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同堂培训制度,并完善律师维权快速处理联动机制和实施打击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措施落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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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律师调查取证权增加两类信息可查询

律师调查取证权一直是广大律师关切的问题。对此,《执业条例》第十八条在省级法规的基础上扩大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增加了“社会保险、税务登记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两类信息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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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东介绍,根据现有有关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后,无法以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其名下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信息,只能以房核房,以已知的对方当事人房屋等不动产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对确认,不利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执业条例》第十八条创新规定,律师执合法凭证可以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车辆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减少“执行难”问题,有效化解纠纷。此外,第十八条还强调了律师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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