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2022-01-30 15:43:5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榕树与狮子餐饮(杭州)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榕树与狮子餐饮(杭州)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老醋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榕树与狮子餐饮(杭州)有限公司制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及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编号为“杭上市监四罚处(2021)1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0元。  

二、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昙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昙路分公司加工自制的酸辣捞汁蛰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昙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昙路分公司制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及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编号为“杭上市监四罚处(2021)1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8.16元,罚款10000元。

三、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肉灌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11月22日向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PJ21XZR011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公司实际已关门停业,查无下落,执法人员无法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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