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通国用〔1994〕字第202号土地证的决定

2023-01-30 06:56:33 - 海南日报

海南通什市通圣实业开发联营公司:

1994 年3月,原通什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与海南通什市通圣实业开发联营公司(以下简称通圣公司,已注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给通圣公司颁发通国用〔1994〕字第202号土地证,证载面积:723536.17平方米(合1085.25亩),土地用途为商住、游乐、度假用地,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版)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收回通圣公司名下通国用〔1994〕字第 202 号土地证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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