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30 17:32:07 - 政府网站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根据国家对“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分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桂科智字[2022]80号),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桂科智字〔2022〕80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二条,包括机构管理适用范围、机构设置条件、准入办理流程,管理监督等内容。

(一)明确机构管理适用范围。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为从事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

(二)明确机构设置条件。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培训内容等机构设置条件。

(三)明确准入办理流程。明确机构审批的申报材料,以及受理、审核、公示、准入审批、登记、系统监管等准入审批流程。

(四)明确管理监督。明确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并对公示信息、安全保障、规范收费及培训机构的变更、年报、注销、撤销等管理监督内容作出了规定。

(五)明确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二年内按暂行办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覃世华

联系方式:0775-45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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