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失踪立案为何困难?法学专家解读:警方已采取行政程序

2023-01-30 23:11:11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郝莹

1月28日,失踪106天的胡鑫宇在学校附近的金鸡山区域被发现。

江西警方于1月29日上午发布通报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某宇。

2022年10月14日晚,胡鑫宇在致远中学校内失踪。10月15日8时许,公安接到报案后,受理处置,调集警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搜寻、发布协查。

胡鑫宇失踪至今,家属坚持要求立案,代理律师郑晓静在个人社交平台发文称,29日,她本来到铅山县提交立案侦查申请及检察侦查监督申请,从公安处获悉胡鑫宇尸体已经于28日被找到。

1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和大成律师成都分所合伙人张颖律师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从法律角度解读胡鑫宇失踪事件为何没有立案。

胡鑫宇失踪立案为何困难?法学专家解读:警方已采取行政程序

“胡鑫宇事件”立案与否不影响搜寻

何兵认为,胡鑫宇的情况属于“处置求助”程序,是警方对公民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的行政程序。因为警方掌握一定的调查手段,可以提供帮助。大部分失踪并不是刑事犯罪,可能是溺水、迷路或是离家出走,没有刑事犯罪的证据,不会立刑事案件。

尽管家属希望刑事立案,但刑事案件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就不会刑事立案。至于失踪,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警方已经大规模动用行政资源来找人,在胡鑫宇事件中,立不立案的区别不大。

张颖表示,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针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如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他疑似被侵害的等七种情形,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警方开展的是刑事侦查程序。侦查手段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技术侦查等;侦查手段还包括强力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刑事立案,准确刑事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

胡鑫宇失踪立案为何困难?法学专家解读:警方已采取行政程序

发现胡鑫宇遗体的区域

刑事立案需确认存在犯罪事实

1月29日,警方发布通报称,胡鑫宇身穿失踪时遗物,在金鸡山附近树林中缢吊,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胡鑫宇的母亲李女士1月29日上午确认,胡鑫宇的遗体用鞋带“上吊”着。她看到孩子时,遗体已经腐坏,几乎是“骸骨”,头颅形状勉强能看出是胡鑫宇。身上只穿着一件外套,看起来前后是反着穿的。

何兵表示,警方使用“缢吊”非常严谨。“没有说自缢还是他缢,将来是否会刑事立案,需要根据尸检结果、现场痕迹和其他遗物进行判断。自缢和他缢的伤痕是不同的,如果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不需要家属申请警方也会立案。”

张颖表示,胡鑫宇事件之所以没有立案,可能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可以讨论的是,《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列明“(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此时也属于立案条件。不要求确实的违法犯罪事实出现,“疑似”也可支撑立案。

“失踪48小时立案”有合理之处

网友热议的“失踪超过48小时”规则,来源于2005年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何兵认为,48小时的时间设置是较为合理。“比如有人手机没电联系不上,报案失踪后立即寻找就属于浪费警力。如果报案时已经失踪较长时间,就会立刻开展搜寻,一般以48小时为标准,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条款。”

张颖补充,一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比如,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拐反拐工作的通知》,针对未成年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立案时间上法律已明确要求立即进行立案。

对于不在上述范围的人员,可通过分析是否属于《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七种立案情形进行判断。问题在于实践中如何对该规定进行解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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