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看这里!

2024-01-30 15:49:18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起来看定期定额户如何申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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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符合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另需注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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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超出定期定额怎么办?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另需注意: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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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专票但未超定额怎么办?

如果定期定额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有没有超定额,增值税都需要如实申报。

没有超过定额→个人所得税无需更改

超定额→个人所得税需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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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下面以广东省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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