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悬赏百万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线索,有律师称方式值得商榷

2024-01-30 17:47:27 - 澎湃新闻

江苏一民营企业“悬赏100万跨省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近日引发关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29日从发布公告的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了解到,公告确由该公司发布。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认为福州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某某大队大队长陈某“涉嫌滥用职权”,悬赏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

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号通报称,已关注此事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开展核查,希望各方保持冷静理性。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澎湃新闻表示,企业公告所涉的陈某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又是具有民事权利的法律主体,两重身份应分别处理。上述企业提出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属职务犯罪范畴,牵动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有权对其履职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鑫认为,企业悬赏征集他人犯罪证据,与检举揭发、实名举报有一定区别。通过公开渠道征集他人违法犯罪证据,严格来说已属刑事侦查行为,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侦查权或调查权只能由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行使,个人或企业没有侦查权,也没有能力合法合规侦查或调查他人。

企业:悬赏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线索是行使监督权

1月27日,认证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的微博账号“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发布“悬赏公告”,称公司认为福州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大队大队长陈某(原文实名)在办理其与江苏某公司(原文实名)专利侵权纠纷,以及江苏某公司投诉远通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案件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向社会公开征集陈某任公职期间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线索。

公告称,若提供的线索经该公司转交权威部门查证属实并导致陈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公司将给予100万元经济资助;若线索导致陈某被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处分的,将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资助。上述公告落款盖有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的公章。

29日晚,远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网上的悬赏公告是他们发的,此前公司已在网上实名举报陈某。去年以来,公司被江苏另一家公司投诉专利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陈某无休止、无底线瞎折腾,滥用职权”,发函给与远通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要求协助调查,干扰企业经营。“发布悬赏公告是我们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该负责人表示。

3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通报称,关于江苏某公司被投诉举报涉嫌专利侵权纠纷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事宜,系两家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所致,正依法依规审理调查,“希望各方保持冷静理性,企业可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处理市场纠纷,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有律师认为悬赏行为值得商榷,或引发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悬赏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澎湃新闻分析,公职人员陈某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又是具有民事权利的法律主体,两重身份应分别处理。企业提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属职务犯罪范畴,牵动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有权对其履职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周兆成认为,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有较强的自我救济能力,受损后可以采取公布信息等方式澄清,将损失降到最小,对名誉权侵权应谨慎认定,“但监督不意味着污蔑,企业指控内容应有扎实的证据,若是编排、捏造则涉嫌诬告诽谤,轻则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重则涉嫌诽谤罪”。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但悬赏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前提。朱巍认为,上述民企的行为表面是悬赏广告,实际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因此不具有悬赏广告的效力,即使陈某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推导出悬赏行为有合法性。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鑫也认为,企业悬赏征集刑事犯罪线索的行为值得商榷。“企业悬赏征集他人犯罪证据,与检举揭发、实名举报有一定区别。通过公开渠道收集他人违法犯罪证据,已近乎于刑事侦查行为,侦查权或调查权只能由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行使,个人或企业既没有侦查权,也没有能力合法合规侦查或调查他人,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王鑫表示。

朱巍表示,法律不提倡通过悬赏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线索,如果认为公职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由正规渠道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该企业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我国对私力救济的限制较为严格,更提倡通过公力渠道主张权利。

“如认为涉事的大队长存在行政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涉及一般违法违规,可向纪委举报;涉及职务犯罪,可以向监察委举报;如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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