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体育老师猥亵女童,获刑六年半,从业禁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小学体育教师猥亵儿童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并向被告人受聘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法治教育、规范体育课堂教学。
该案被告人系某小学四年级体育教师,在担任体育老师期间,利用其给学生上体育课之机,在体育器材室内,对该班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后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沧州中院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培训相关的职业。
据了解,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沧州中院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强烈的震慑信号。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作为教职人员,本应为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却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其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培训相关的职业,是人民法院搭建未成年人保护“隔离墙”和“防火墙”的生动司法实践。从业禁止的目的不止是惩罚当事人,更大的意义在于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提前将心怀不轨者排除在外,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蓝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宵鹏通讯员张芳芳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