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彰显法治平等精神

2023-12-30 22:02:00 - 澎湃新闻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共8条,其中3条涉及民营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4条涉及行贿受贿犯罪。整体来看,有一个共同特点:更加注重法治平等。

无论是保护国有或民营企业,还是惩罚行贿与受贿犯罪,它们在法律上都应该被平等对待,而不是偏重一方。平等是法治的重要理念,也是人性的基本需求,中国自古有句民谚“不患寡而患不均”,本次刑法修正是平等理念在刑事立法中的进一步体现,凸显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刑法上予以平等保护的呼声也越发强烈。中央多次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实现在法律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

我国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均属于身份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才构成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上述三类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所以,上述三罪的保护对象只限于国有企业,而不包括民营企业。

实践中,这种立法产生了争议,有学者认为该规定违反了刑法平等保护原则;但同时也有学者为这种不平等保护进行辩护,他们认为对国有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要高于对私有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异性保护也是必要的。

时至今日,侵犯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国家政策也一再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要性,刑法的跟进迫在眉睫。

为此,本次刑法修正在上述三罪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对民营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刑法规定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再来看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修正。行贿是腐败的污染源,近些年中央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有必要进一步纠正以往立法及司法中倚重“污点证人”理论,过于轻纵行贿人的做法。

本次修正案明确,对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如对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同时还增强单位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刑罚的平等性,对单位受贿罪和行贿罪增加了刑罚力度,将法定最高刑5年调整为7年。

从本次修改内容可见,立法为严惩行贿犯罪,从行为类型、罪刑均衡、加重处罚等角度加大对行贿犯罪总体处罚力度,以回应党的二十大及十九大所提出的“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腐败治理要求。

此前,我国打击腐败犯罪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强。一些地区甚至还有不成文规定,只要行贿人坦白交代行贿事项的,可以不作刑事犯罪处理,这种做法明显违背刑法的平等精神。从“北大法宝”数据库可见,截至2023年12月30日,受贿罪裁判文书近13万份,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加在一起的裁判文书仅3万余份,行贿、受贿的裁判文书数量悬殊,与行贿、受贿是对向犯的实际显然不符。

可以预见的是,此次刑法修正必将对刑事司法带来重大影响。接下来,司法机关有必要集中开展对行贿类犯罪,以及侵犯民营公司企业利益类犯罪实施专项打击的行动,把刑法修正案彰显的平等精神落到实处。(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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