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学苑|《期货和衍生品法》辅导问与答04
“3·15”投资者保护日
《期货和衍生品法》辅导问与答
第四篇
关于期货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Q
现在有了《期货和衍生品法》,那么交易者目前从事期货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A
我们一起来看看和交易者息息相关的关于期货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以及关于交易者的查询权、保密权相关规定。
关于期货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账户是记录交易者期货交易权益的重要依据,是期货交易者据以行使财产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凭证。期货交易账户实名制是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确保“看得清,说得明,管得住”的前提条件,是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宝贵经验。目前,直接账户体系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直接账户体系,可以直接监测交易者的具体交易行为,了解客户的持仓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同时,直接账户体系清晰、直观、明确地记载了交易者的权益,对于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处理结算参与人风险时,可以比较便捷、及时地将交易者持仓转移至其他结算参与人,有效保护交易者的权益不受结算参与人违规违约的影响,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对账户实名制作了规定。账户实名制包括开立和使用两个环节的实名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开立环节的账户实名制,期货交易者开立期货交易账户时,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账户。合法证件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还应当包括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身份的证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使用环节的账户实名制,即确保开立账户者和使用账户者是同一主体,禁止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交易者查询权的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四条“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条是关于交易者查询权的规定。交易者查询权,也可称为交易者知情权保护制度,这一规定既是对交易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期货经营机构义务的规定。一方面,《民法典》第1037条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明确了个人信息查询权。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不能直接参与期货交易,要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如此可能导致“代理风险〞,故有必要赋予交易者查询权,以便交易者及时堂握与自身权益有关的各项信息,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交易者对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查询权利。同时,由于期货交易是保证金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者保证金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穿仓的风险,因此交易者应当及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有关的重要信息
关于交易者保密权的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本条强调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在人格权益保护日渐加强的背景下,对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一方面,目的是要避免由于个人隐私的泄露,致使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另一方面,现代商业社会尤其是资本市场,不仅是资金流动的场所,更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场所。根据有效市场假说,一切有价值的信息都会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在商品价格中。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损害期货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商业主体的交易行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确保包含交易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的信息、商业秘密与内幕信息同为尚未公开的信息,但不要求其可能对期货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在法律适用上,构成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其泄露行为直接依据内幕信息条款进行处罚,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依照民法典承担相应的责任。
材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释义/王瑞贺,方星海主编》,法律出版社,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