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3次申报2次更换保荐机构,二次申报被中国证监会抽中现场检查后撤回申报申请,撤回申报申请的具体原因披露!

2022-05-30 04:49:00 - 市场资讯

1、第一次申报

2017年9月,发行人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于2018年7月撤回申请。发行人第一次申报对应报告期内(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53.18万元、3,967.02万元、4,692.14万元和5,051.91万元,考虑到自身业绩规模较小,主板审核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考虑,撤回申报并计划另行申报创业板。

该次申报系发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监管机构未向发行人下发过规范整改要求,且该次申报撤回已满36个月。因此,该次申报不存在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第二次申报

2019年6月,发行人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于2019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抽中现场检查后撤回申报申请。撤回申报申请的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计划进行经营战略调整,进一步聚焦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主业,剥离与主营业务生产无关的苏州地区土地和房产;

(2)发行人预计审核期限将明显延长,面临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兑现回报压力;

(3)发行人前次申报期后部分经销商存在大额退换货事项,涉及对前次申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证监会委托浙江监管局于2019年10月对发行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未对发行人出具问题告知函和检查结果,发行人、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未因现场检查而受到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1.关于前次撤回

申报材料显示:

2017年9月25日,发行人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后续撤回申请;2019年6月18日发行人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后续撤回申请。

请发行人说明:

(1)前后两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并撤回申请的原因,前次申报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障碍;

(2)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和前次首发申请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历次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化情况。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前后两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并撤回申请的原因,前次申报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障碍

1、第一次申报

2017年9月,发行人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于2018年7月撤回申请。发行人第一次申报对应报告期内(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53.18万元、3,967.02万元、4,692.14万元和5,051.91万元,考虑到自身业绩规模较小,主板审核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考虑,撤回申报并计划另行申报创业板。

该次申报系发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监管机构未向发行人下发过规范整改要求,且该次申报撤回已满36个月。因此,该次申报不存在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第二次申报

2019年6月,发行人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于2019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抽中现场检查后撤回申报申请。撤回申报申请的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计划进行经营战略调整,进一步聚焦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主业,剥离与主营业务生产无关的苏州地区土地和房产;

(2)发行人预计审核期限将明显延长,面临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兑现回报压力;

(3)发行人前次申报期后部分经销商存在大额退换货事项,涉及对前次申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证监会委托浙江监管局于2019年10月对发行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未对发行人出具问题告知函和检查结果,发行人、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未因现场检查而受到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发行人、前次申报的会计师、律师与现场检查人员的沟通情况,以及保荐机构对前次申报材料的复核情况,前次申报及现场检查的主要关注事项如下:

(1)前次申报期后存在大额退换货的情形

前次申报后,发行人存在2018年及以前年度销售的部分产品因经销商滞销或近效期而向发行人大额退换货的情形,相关退货占以前年度对应客户发货金额比例较高(大多超过5%),退货率超过前次申报期内的正常水平,发行人前次申报收入确认时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亦未能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的关于收入的进一步证据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相关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根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资产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收入的进一步证据,如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①全面梳理因经销商滞销或近效期而大额退换货的记录及相关原始单据,统计相关退货金额及对应发货年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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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于因滞销或近效期的大额退货情形,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即冲减对应发货期间的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金和营业成本;对于2018年及以前年度相关科目财务数据,本次申报已作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其中“营业收入”调减551.67万元、“应交税费”调减131.25万元、“营业成本”调减263.91万元、“应收账款”调减279.06万元、“预收款项”调增652.53万元、“存货”调增402.88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109.70万元。

③加强经销商合同管理;除与河北国药、安徽国药、山东国药等5家国药系经销商签订的2020年度经销协议中约定,“如其订货的品种或规格不适销,可以在公司发货三个月内申请调换货,调换货额度为年发货金额的2%”以外,发行人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经销协议中,均无承担滞销退换货义务的相关约定。

④加强对主要经销商的发货管理,原则上仅允许对非客户原因造成的产品缺损及质量问题进行退换货处理;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2019年、2020年销售发货而期后因经销商滞销或近效期退货的金额已明显减少,分别为29.03万元和21.19万元。

⑤及时沟通主要经销商的库存和销售情况,根据中介机构对主要经销商的访谈以及取得的主要经销商库存明细表,截至本次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客户、大额退换货相关经销商客户不存在积压发行人产品的情形。

⑥关于报告期内因经销商滞销或近效期而向发行人大额退换货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报告期内的退换货情形”作了充分披露。

综上,针对前次申报期后存在大额退换货的情形,发行人已作相应整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部分国药系经销商曾签有关于滞销产品退换货的补充协议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与部分国药系经销商签订了《区域经销合同补充协议书》,对于滞销产品的退换货处理作出了相关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与安徽国药、天津国药等部分国药系经销商曾经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经销商可在产品有效期到期的前六个月或出现滞销时(到货三个月未销售)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予以调换货;

②2019年,发行人与山东国药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对山东国药滞销库存分批退货,发行人对其进行全额退货或更换等额畅销产品。

发行人与相关国药系经销商的经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所有权自经销商签收合格后转移,但上述滞销或近效期产品退换货补充条款的存在,使得滞销或近效期产品的销售并不完全符合买断式经销的原则。

鉴于:

①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向国药系经销商发出货物中,期后因滞销、近效期而退货的金额分别为374.03万元、25.25万元、21.19万元和0.00万元,占各期向国药系经销商合计发货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4.34%、1.53%、1.64%和0.00%,2018年之后,期后因滞销、近效期而退货的金额和占比均较小;

②对于不符合买断式经销原则的滞销、近效期产品销售,发行人已根据实际退换货情况,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相关经销商客户的收入确认进行调整,即冲减对应发货期间的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金和营业成本;

③发行人已加强对经销商的合同管理,自2020年起,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符合买断式经销的原则;

④截至本次申报基准日,滞销或临近有效期的退换货处理已经完结,且本次申报基准日后不存在因滞销、近效期的退换货情形。根据中介机构对主要经销商的访谈以及取得的主要经销商库存明细表,截至本次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客户、大额退换货相关经销商客户不存在积压发行人产品的情形。

综上,针对部分国药系经销商曾签有关于滞销、近效期产品退换货的补充协议的情形,发行人已作相应整改;截至本次申报基准日,相关滞销产品的退换货处理已经完结,经销商协议符合买断式经销原则,相关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3)前次申报的直接出口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惯例存在差异

发行人直接出口为FOB模式,即由客户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客户指定的船只;公司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费用和风险,客户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费用和风险;装船后,货物控制权由公司转移至客户。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直接出口的收入确认原则为:按购货方合同规定的要求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办妥出口报关手续,在发出电放提单或者寄出提单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较货物控制权转移时点、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直接出口收入确认时点有所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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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FOB模式下货物控制权转移时点和行业惯例,将报告期内直接出口的收入确认原则修订为:在经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办妥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对于货代公司直接将提单发送给客户的情况,公司在办妥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前次申报涉及的2018年直接出口相关财务数据,本次申报已按照修订后的收入确认原则作追溯调整,并作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直接出口营业收入追溯调整16.76万元(含期初跨期调整影响)、调整比例为0.15%,追溯调整金额及调整比例均较小。

综上,直接出口收入确认原则的修订对2018年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已作相应整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4)发行人销售签收单据存在缺失的情形,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存在瑕疵发行人直接出口的收入确认依据主要为报关单、提单;境内经销、境内直销和间接出口的收入确认依据主要为客户签收单据。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直接出口的收入确认依据较为完善,而境内经销、境内直销和间接出口的客户签收单据则存在缺失的情形,其中:

境内经销主要采用专线或快递的配送方式:对于专线物流方式,发行人未强制要求物流公司取得或留存客户签收单,仅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客户收货情况;对于快递方式,发行人通过网络查询快递签收情况并保留快递单号对应签收截图,但未及时记录快递单号对应的具体发货信息,亦未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确认具体发货信息。

境内直销主要由当地办事处员工自行送货,发行人未强制要求员工取得或留存医院签收单,而是由办事处员工完成送货后告知商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间接外销一般在发行人取得客户出具的进仓单后安排专线物流公司送货到客户指定进仓地址,由第三方仓库代收。发行人未强制要求物流公司取得或留存第三方仓库代收的签收单据,亦未要求客户提供签收单据,业务员主要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客户确认收货情况。对于客户自提的情况,发行人也未要求客户签字后提货。

针对上述签收单据缺失所反映的内控瑕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①对于境内经销,专线物流配送方式下,要求专线物流公司获取和妥善保存客户签收单、物流单,并按月提供给发行人,发行人收到客户签收单、物流单后,再与专线物流公司进行结账;快递配送方式下,详细记录每笔发货对应的快递单号和签收状态并截图保存,并及时取得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确认单(包括出库单号、快递单号、收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实发数量、送达状况等要素),对于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签收截图未及时对应具体发货信息的情况(主要为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补充取得了快递公司盖章确认的发货确认单;

②对于间接外销,专线物流公司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后,发行人与客户及时沟通,按月取得客户的签收确认单,同时要求专线物流公司按月提交物流单和第三方仓库的签收单据,并作为结账依据;

③对于境内直销,要求办事处员工获取和妥善保存医院签收单据,按月提交给财务部门,并将签收单据的完备性作为办事处员工绩效考核目标之一。

通过上述措施,境内经销客户的签收单据自2020年起基本完善,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有原始签收记录对应的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94.33%和99.37%;境内直销及间接外销客户的签收单据自2020年11月起开始逐步完善,2020年11-12月和2021年度有原始签收记录对应的境内直销收入占比分别为70.09%和98.36%,有原始签收记录对应的间接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95.78%和99.7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签收单据相关内控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同时,对于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签收单据缺失的情形,发行人主动与相关客户进行对账,取得客户出具的关于签收情况的补充确认单。经补充后,2018年至2021年尚缺乏签收单据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333.42万元、1,565.54万元、723.99万元和106.15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8%、6.16%、2.93%和0.44%,金额及占比均较小;该等客户主要为小规模经销商,收入确认与销售回款情况相匹配,不存在异常情形,不影响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针对客户签收单据缺失的情形,完善内控机制并进行相应整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境内经销整改完毕后已有效运行满24个月,境内直销和间接外销整体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且整改完毕后已有效运行满12个月;发行人签收相关内控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上述签收单据缺失的情形不影响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不构成本次申报的实质性障碍。

(5)其他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除因滞销或近效期的大额退货、直接出口收入确认原则修订而对2018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作追溯调整之外,本次申报涉及的其他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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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和2018年末净资产的影响比例分别为-1.93%、-3.09%和-1.19%,相关调整未导致发行人当年盈亏性质改变,未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性影响;发行人对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已作相应整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二)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和前次首发申请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历次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化情况

1、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和前次首发申请信息披露差异

本次申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2019年6月申报深交所创业板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原因如下:

(1)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

前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等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等创业板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申报时对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主要差异包括:

①招股说明书编排结构的调整:如原有的“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等相关内容整合为现在的“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新增“第十节投资者保护”等;

②根据最新准则要求补充或新增披露内容,如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等。

(2)报告期或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的差异

前次申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报告期为2016年、2017年、2018年,本次申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本次申报涉及报告期仅2018年与前次申报存在重合,报告期差异亦使得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同时因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或截止日期发生变化,本次申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根据公司最新情况统计或列示的最新的资料或数据,例如专利、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发行人股本及股东情况、子公司和持有5%以上股份法人股东最近一年财务数据、主要固定资产及成新率、研发项目等内容。

(3)其他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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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前次申报撤回申请材料的原因、发行人2019年10月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和主要关注事项、历次申报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变动的原因;

2、复核前次申报披露材料,对比分析与本次申报信息披露的差异情况;

3、针对经销商大额退换货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了解大额退换货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整改情况,复核发行人对大额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情况,查看与大额退换货相关的经销商合同及原始处置单,访谈涉及大额退换货的主要经销商;

4、针对签收单据缺失事项,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签收单据(包括补充确认单)的完整性情况,对主要客户执行细节测试程序;

5、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差错更正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

6、通过网络公示平台查询并了解前次申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前次申报撤回的主要系自身业绩规模较小、经营战略调整、涉及申报期后追溯调整报表事项等,前次申报主要关注事项已作整改,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2、发行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和2018年末净资产的影响比例均较小,相关调整未导致发行人当年盈亏性质改变,未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性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3、本次申请文件和前次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信息披露要求变化、报告期变化以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所致,具有合理性;

4、历次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化情况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IPO企业实控人两年分红分掉三年净利,2次更换保荐机构后再次冲击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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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几经修改披露四版,保荐机构换了三家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9月25日报送)和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05月04日报送)

保荐机构:德邦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中汇、律师:中伦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8日报送)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中汇、律师:国浩律师(杭州)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中汇、律师:国浩律师(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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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合计分红2.04亿元!2018年净利润0.69亿元、2019年净利润0.69亿元、2020年净利润0.55亿元,合计1.93亿元。

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9年末总股本55,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18元(含税),合计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0,000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6月实施完毕。

2、2020年7月2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9年末总股本55,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9元(含税),合计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00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7月实施完毕。

3、2021年6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0年末总股本45,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合计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40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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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7日

注册资本: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春良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温州路18号

控股股东:江苏昊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春良、刘丽洁

行业分类:C35专用设备制造业[1]C35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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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产品已涵盖手术护理、呼吸、麻醉、泌尿和穿刺五大系列的上百种规格型号,主要产品为吸引管、吸痰管、鼻氧管、引流袋(包括防逆流引流袋、精密引流袋)等医用高分子材料类产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62项国内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书,其中第I类医疗器械备案14项,第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45项,第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3项。此外,公司22项产品已通过美国FDA产品列名或注册,32项产品已取得欧盟CE认证。

公司以帮助人们重获健康生活为使命,将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立足点,始终致力于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原始取得5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9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公司承担的“新型超滑抗菌硅胶导尿管关键技术及全自动组装设备研发”项目已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纳入2019年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清单。公司于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于2018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先后获得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江苏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宿迁市科技小巨人、江苏省一次性医疗器械及其制备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高性能医疗用品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多项科技创新荣誉。

公司推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工艺流程涵盖造粒、注塑、挤管、组装、包装、灭菌等关键环节,并已通过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实施境外和境内市场并重的销售策略,主要产品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境外市场上,公司与Cardinal、Medline等国外知名医疗器械品牌运营商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产品主要通过OEM模式销往美国、德国、英国、以色列、中国台湾等全球多个国家与地区;境内市场上,公司以自有品牌展开销售,销售区域以东北、华北、华东地区为主,并已涉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地区,与国药系经销商、湖南海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等客户建立了持续的业务合作关系。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676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准)分别为5,801.54万元、4,332.8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能够满足所选上市标准。

外销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出口实现收入分别为11,174.50万元、13,526.64万元、11,334.38万元和2,606.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7.58%、53.18%、45.92%和44.19%。公司外销客户主要为Cardinal、Medline、Intersurgical和HUM,上述四家外销客户均为国外知名医疗器械品牌运营商,报告期内合计占公司直接出口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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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春良、刘丽洁父女。其中:刘春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64%的股份,刘春良先生、刘丽洁女士通过昊鹏实业间接控制公司77.27%的股份,刘春良先生通过宿迁宏建间接控制公司9.09%的股份。

刘春良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码:320524196803******。

刘春良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3月出生,上海交通大学EMBA,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宿迁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江苏省科技企业家。1989年5月至1993年1月,任苏州吴县医疗器具厂供销科副科长;1993年2月至1996年10月,任苏州吴县枫桥医疗器械厂负责人;1996年11月至2009年2月,任苏州新区伟康医疗器械厂负责人;2009年3月至今,任苏州伟康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任伟康有限监事;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伟康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伟康医疗董事长及总经理。目前兼任昊鹏实业执行董事,宿迁宏建执行事务合伙人,益鸣投资执行董事,苏州倍磅董事,苏州市高新区枫桥商会副会长。

刘丽洁,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50119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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