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河北两支公司违法被罚 均为保险费率使用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河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国寿财险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处35万元罚款;对时任国寿财险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晓东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此外,银保监会网站同日公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河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国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处35万元罚款;对时任国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杨东利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18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原保监会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杨东利任职资格的批复》(冀保监许可〔2013〕49号)显示,核准杨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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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