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注意!养狗狗将登记上牌啦!这些行为要罚款

2022-05-30 18:39:11 - 政府网站

惠州养狗的小伙伴注意啦!

在惠州

养狗狗要登记上牌啦!

5月27日,

惠州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前正在征集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可在发布之日起30天内建言献策。

惠州人注意!养狗狗将登记上牌啦!这些行为要罚款

该条例有什么具体内容?

一起来看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职责。其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的,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上牌和信息管理、设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等管理工作以及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饲养犬只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重点管理区内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前,养犬人不得携犬只出户。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域内自然人饲养犬只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固定住所相关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饲养犬只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组织的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犬只饲养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种类和数量清单。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

(一)未按规定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的;

(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

(三)三年内有犬只被处罚没收记录的。

或将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条例》(草案)针对养犬登记上牌,同样有具体的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列明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体貌特征、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三)犬只免疫情况。

登记办理机构应当为犬只编制唯一序列号,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或者采集生物识别标识等,并发放智能犬牌。

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智能犬牌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样式。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智能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植、补发。

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条例》草案明确,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二)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三)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最高罚500元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犬笼(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专门划定的活动区域,犬只可以不佩戴防护器具;

(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或者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放入犬笼(袋);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征得驾驶员和其他搭乘人的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犬只伤人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检查伤人犬只疫病情况,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承担。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将伤人犬只疫病情况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伤人意外责任险。

携犬出户未佩戴防护器具最高罚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未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携犬出户未佩戴防护器具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意见、建议的小伙伴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gjcxglk@hu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惠州学院旭日楼15楼1501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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