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河水体污染事件”背后是扭曲的政绩观作祟

2024-05-30 15:02:3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央视曝光的“滁河水体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滁河水质污染事件,看似突发,实则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5月7日,全椒县富信石油助剂有限公司原料仓库发生火灾,造成甘油、糖蜜和危化品粗甲醇等混合物经地表径流进入附近的沟渠和管网。全椒县通过筑坝截污抽排等措施,将部分外泄污染物集中收集存放处理。5月11日,全椒县发生约50毫米降雨,致使尚未清理的残留在沟渠和管网中的污水经花园水库进入襄河。5月22日,全椒县未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以保障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和沿滁河地区农业用水为由,安排驷马山管理处从长江提水,并将襄河口闸开闸放水,致使滁河部分河段水体浑浊、黑臭、溶解氧下降、鱼虾大量死亡,引发公众的强烈关切。

滁河水质污染事件的时间轴清晰地告诉我们,此次污染事件原本可以避免,却在经历处置不当——不作为——乱决策之后,层层失守,终酿大祸。令人尤为愤慨的是,面对公众的关注,相关环境保护主体却极尽推脱之能事,千方百计把自己从污染事件中摘出来,一句句刺耳的辩解充分暴露了相关当事人扭曲的政绩观。政绩观是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的思想基础,也是干部从政价值取向的直接反映,不同的政绩观对应着不同的施政行为。滁河水质污染事件最突出地表现了3类扭曲的政绩观:

一是“狂”。有的干部眼睛长在头顶上,狂妄自大、傲慢无礼,在工作中也是看上不看下,唯上不唯实,置群众关切于不顾,视百姓困难而不见,唯我独尊。此次事件中的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即是如此,面对媒体和当地百姓“对流入滁河的污水进行毒性分析并针对分析结果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和期待,某局长却语出惊人地说:“喝茅台也能喝死人。喝死人以后,需要对茅台做毒性分析吗?我认为没有必要。”此语引发哗然一片。

二是“虚”。有的干部习惯于用空喊口号代替政策执行,热衷于通过弄虚作假捞取升迁资本,一门心思投入到务虚之中。5月7日因企业火灾事件而引起污染首发,主管部门清理污水不彻底,这才导致5月11日的污染扩大。至5月22日,全椒县错上加错,罔顾重大决策程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性强的特点,强行盲目决策,使得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监管不力、为官不为、乱作为才是引发污染事件的原因。正如通报所说:一些干部在处置过程中心存侥幸、乱作为,面对问题遮遮掩掩,总想蒙混过关,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三是“甩”。有的干部遇到问题就想“甩”,能不干就不干,有的是层层上交,有的是层层下甩,有的是新官不理旧账。职权范围内出现了后果严重的水污染事件,水利局的领导却解释,“说真话,我还有两个月就退休啦。我也不该过多地问这些事情”,“我真的不知道。”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则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气势,全盘否认污染事实。身为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分内之事要么一问三不知,要么死不承认,难免让百姓困惑,这难道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公职人员的职责何在?

政绩观是否端正,不仅影响到领导干部自身的成长,也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扭曲的政绩观必须得治。

一是完善考评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效解决好“如何评价政绩”和“政绩由谁来评”的问题,用制度手段铲除好大喜功心态的生存土壤,督促党员干部主动涵养“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心态,加强对务实担当干部的正向激励,让埋头实干取得实绩的干部脱颖而出。具体到生态环境领域,要建立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体系及问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实绩考核。

二是健全落实机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必须要落实落细落小,见人见事见行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具体办法,要从细微处入手,在关键处着力,加大贯彻落实的严密性和扩大覆盖面,不断织密织牢生态环境监管网络,形成抓落实更大合力。因此,要严格执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环境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等制度,确保各级各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三是创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志愿者力量,积极鼓励群众主动参与环保督察工作,发现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过口口相传和社交媒体等途径,扩大环保影响力,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基层涉生态环境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研判生态安全风险,互相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隐患。通过隐患排查、跟踪监督、数据共享、共商共治、联合调查、科技支撑等一系列创新,共下生态保护“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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