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淄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2023-06-30 15:05:1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近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高上限将由2022年的22714元调整为24683.5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83.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1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90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700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