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守护“星星的孩子”

2024-06-30 23:57:08 - 信托圈内人

内容来自2024《中信财富》6月刊

文/周萍

普惠金融做的是“雪中送炭”,尤其对于特殊需要人群。未来,特殊需要信托一定会发挥更大作用,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产品创新贡献信托力量

2024年4月2日,第十七个“世界孤独症关注日”。孤独症(又称“自闭症”)儿童像天上的星星一样,在自己的世界里独自闪烁,但对于孤独症孩子的父母而言,养育“星星的孩子”需要付出的远超想象。

“当我们离开了,孩子怎么办?他们连独立生活的能力都没有,在这人世间怎么独自生存下去呢?”孤独症孩子父母最担忧的事,是自己终究有离去的一天,但孩子再无人照顾。目前,我国包含孤独症、脑瘫、智力发育迟缓等在内的心智障碍者约占残障总人数的30.4%,约为2580万人,大约影响家庭人数在5000万到8000万人。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那么,有没有一种金融产品或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服务特殊群体,延续爱与责任,守护这些孩子的成长呢?

特殊需要信托正成为特殊需要家庭的选择项。

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其中,受益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

特殊需要信托之服务场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包括心智障碍者家庭在内的中国家庭生活水平和购买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对心智障碍者等特殊需要人员的生活质量、财产安全、服务专业性及可持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特殊需要人群的个体差异大,不同障碍类别、时期、年龄和区域的需求均有较大差别。如何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广泛借助市场和社会力量,为特殊需要者在失去健康家庭成员守护后的独立生活提供可靠的助力保障,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是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特殊需要信托,守护“星星的孩子”

实践中,特殊需要信托可以服务两种场景:

场景一:我走了,孩子怎么办?

特殊人群中包含心智障碍者(含自闭症患者)和残障人士,他们大多数没有独立行为能力,没有社交能力,需要专人长期照看。家长担心的是,子女缺乏自我照顾能力,在自己离世后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

场景二:我老了,谁来让我依靠?

特殊人群中还有一类是失能失智的老人,如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瘫痪老人等,他们的生活都需别人照顾,部分老人无子女或者子女因各种原因无法照顾老人,从而导致老人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面对上述情况,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以一纸信托之约,跨越时间与空间,照亮特殊人群的人生之路。

以一位父亲照顾重度智能障碍儿子为例,这位父亲年事已高,因身体原因,后续很难持续照顾重度智能障碍儿子。这位父亲设立了一个特殊需要信托,信托资金为100万元,约定资金用来支付儿子未来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生活所需,并聘请律师担任信托监察人。

还有一位高龄父亲,儿子是多重障碍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这位父亲担心自己的老有所依,更担心身故后,儿子的持续照顾。他选择设立了两个特殊需要信托,一个照顾自己,另一个照顾多重障碍的儿子。同时,委托亲友担任信托监察人,约定资金用来支付机构照顾费用、医疗费用及其他经信托监察人同意的生活所需费用。

案例中,委托人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实现了多重目的,一是为管理财产;二是定期向受益人的照顾者或机构发放生活费用,也可以临时支付其他费用(如医药费等);三是优选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及时与其联动,支付照护、康复等费用;四是合理安排其财产运用,以确保财产用于继续照顾受益人的长远生活需要。

特殊需要信托,守护“星星的孩子”

特殊需要信托之服务优势

父母老了,孩子怎么办?市场上一般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立遗嘱,但对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需要他人协助的孩子们,如何能保障其长期、稳定地得到照顾。如果采用设立遗嘱执行人方式,应该选择谁?二是买保险,实操中,很多保险都买不了,就算能买,依然面临上述困境。

要守护这群“星星的孩子”,必须要保障这部分资金,能实现隔离、安全、专款专用、长期。简单来说,让孩子们在父母离开后,还能按照父母的意愿,得到应有的照顾,拥有幸福。特殊需要信托相较上述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父母们的心愿。其具有如下优势:

一、适用对象广泛

服务对象涵盖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在内的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

二、可定制特殊需求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意愿以及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开展信托资金闲置期间的主动管理,实现受托服务功能与理财功能的并行开展。此外,围绕委托人特定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股东资源禀赋和业务合作伙伴资源优势,深入拓展服务场景,形成差异化的服务优势,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对特殊需要人群的日常照料和财产管理。

三、资金安全隔离

信托财产独立于任何信托当事人而存在,相比于成年监护制度、持久授权书制度而言,这既是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也是特殊需要信托能够实现信托目的的重要依据。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变卖、强制过户等法律强制措施,确保信托财产的专属性与安全性。

四、照护、医疗等服务资源

特殊需要信托相较其它金融产品,不仅管好了钱,还能让受益人(特殊群体)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信托公司代表委托人,设立服务机构白名单,前期筛选服务机构,过程中监督服务机构,并直接向服务机构支付费用,服务机构则向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服务。特殊需要信托让特殊需要群体实现从“财产受益”到“服务受益”的跨越。

五、保护机制完善

特殊需要信托通过忠实、审慎的受信义务约束受托人,确保信托公司尽职尽责地提供专业受托服务。同时,可以有选择地设置监察人、保护人、管理委员会等多种监督机制,还可在信托文件中来特殊约定,以保障信托目的得到有效落实。

六、长期稳定的受托

时间是特殊群体托付的重要因素,父母担心的是百年之后子女无人照顾,如托付给亲戚朋友,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故,缺乏稳定性。特殊需要信托提供了稳定性,信托公司是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强,存续时间不受限制,能提供长期稳定的受托服务。

特殊需要信托之运作方式

特殊需要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群体。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探索并落地特殊需要信托项目。2023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将其列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七大业务品种之一。

特殊需要信托的基本框架是信托公司“管钱”,监护人做决策选择服务商,资金由信托公司直接付给服务商,监察人监督流程与服务品质,由服务商直接提供服务给受益人。

委托人:主要为身心障碍受益人、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

信托财产:可以来自身心障碍受益人自身或第三方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运用为身心障碍受益人提供补充需要,而非基础生活需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为目的。

受益人:主要是身心智障碍者,剩余受益人是提供社会救助的政府机构(若信托财产来源于身心障碍受益人,则存在政府作为剩余受益人的情况)。

监察人:设立监察人制度,赋予其他监护人以监察人资格,或在监护人不担任受托人情形下,行使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可委托残联等专业机构作为信托监察人,定期监察、评估、调整或更换第三方机构以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

受托人: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职业受托人能够弥补监护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专业的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应当具备监护法律、社会救助法律、会计、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复杂的信托财产管理和运作。

虽然,特殊需要信托已有多个实践场景,但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就信托公司而言,我们已基本形成了服务框架,如财产管理、监护人负责分配决策、监察人负责监督流程、服务中介机构负责对接第三方服务等。对公众来说,其对信托解决方案还比较陌生,特殊需要信托需匹配的专属服务产业链还需要不断完善,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机制等。

传统金融的服务对象是高端人士和富人,更喜欢“锦上添花”,但普惠金融做的恰恰是“雪中送炭”,尤其对于特殊需要人群。我们相信,经过不断尝试和完善,特殊需要信托一定会发挥更大作用,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产品创新贡献信托力量。

〔作者:周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金融实验室)副总经理;编辑:张颖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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