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楼道内私自加装防护门,相邻业主有权要求拆除

2024-07-30 15:54:11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 | 楼道内私自加装防护门,相邻业主有权要求拆除

公共空间理应业主共有,但小区部分业主侵占公共空间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小区公共空间被侵占,业主合法权益被侵害,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原告邓某系某小区1号楼601业主,被告周某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邓某与周某入户门外有一公共通道,周某在原告门口前的公共通道内安装了防护门,将该通道隔离作为其储物空间使用。因周某安装的防护门影响楼道采光,邓某表示其多次与周某沟通协商拆除防护门、恢复原状,被告均不予理会,物业公司也多次与被告协调,均遭到拒绝。邓某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共有部分。本案中,周某未经同意,私自加装防护门,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影响其他业主楼层采光、通风,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邓某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周某拆除并恢复原状。经现场斟查确认,该防护门位于楼道,影响其他业主的通风采光。法院判决周某限期拆除防护门、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楼道等公共通行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且公共楼道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私自假装防盗门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业主应当遵规守约,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此外,远亲不如近邻,业主应从自身做起,及时纠正个人违法行为,遇事互商互谅,互谅互让,共同创建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和文明融洽的邻里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王俪洁、杨星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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