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2024-07-30 18:27:52 - 江苏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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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24〕31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中修、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供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景观亮化设施、桥隧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线廊)、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配套附属市政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下穿铁路涵洞、地下综合管廊(线廊)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等。

(二)城市供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供水、雨水和污水的供水加压调蓄和安全设施、输配水管网设施、小区庭院供水管网设施、排水管涵、引排水管井设施、河(沟)渠堰坝设施、泵站设施、水闸设施、具有调蓄功能的湖塘安全防护和排水调蓄等公共供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以及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设备和附属设施。

(四)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牌、标线、信号灯系统、交通隔离栏杆、交通监控设施等。

(五)市容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与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有关的设施、果皮箱、垃圾箱筹建(构)筑物或容器等。

(六)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苗木及相关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街头游园、各类公园。

(七)海绵城市设施:具备“渗、滞、蓄、净、用、排”一种或者多种功能,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雨水径流的设施及附属构筑物,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旱溪、绿色屋顶、湿塘、湿地、渗井、蓄水池、雨水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需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工程项目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时应征求设施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共同完善设计内容,为后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移交、谁管养、谁接收”的原则,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和设施移交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设施管理部门,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应在保修养护期满后移交,城市供排水设施按照《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执行,海绵城市设施按照《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政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已按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建设内容,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正常运行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需接入管理单位运行平台网络的及时接入。

(三)工程资料齐全。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条 移交市政工程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可不提供。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工程竣工图纸(原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电子档)。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地下管网类市政工程应有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资料(电子版),达到能导入智慧水务平台的条件,其中排水管渠还应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渠内窥检测视频资料;桥梁工程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下穿铁路涵洞、地下综合管廊(线廊)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应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供排水、照明、园林绿化工程中的设施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还应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有设施设计、建设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不具备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移交条件,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十条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公安交管、机关事务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做好市政设施接收管护工作。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下穿铁路涵洞、地下综合管廊(线廊)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等移交设施所在地辖区;跨浉河桥原则上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明确接收主体。

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和污水的加压调蓄和安全设施,排水管涵、引排水管井设施,河(沟)渠堰坝设施、泵站设施、水闸设施、具有调蓄功能的湖塘安全防护和排水调蓄等公共排水设施,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上的移交市城市管理局;位于主次干道以外的公共区域,移交至管理单位或设施所在辖区。位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新建、改建、扩建已实现“一户一表”居民小区的公共供水设施移交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照明、市管公园功能性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移交市城市管理局;其他由市直单位、各辖区负责管理的办公区域、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以及景观照明设施分别移交市直相关单位和设施所在地辖区。

交通标志牌、标线、信号灯系统、交通隔离栏杆、交通监控设施等移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与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有关的设施、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容器等由市级负责的移交给市城市管理局,由辖区负责的移交设施所在地辖区。

在市直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园广场、办公区域等修建的绿化设施移交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道路和辖区负责管理的广场游园等修建的绿化苗木及相关设施移交设施所在地辖区。

在市直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园、办公区域等修建的海绵设施,移交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道路和辖区负责管理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等区域修建的海绵设施移交设施所在地辖区。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满足移交条件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移交:

(一)提出移交申请。由市政工程业主单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二)移交档案资料。业主单位在提出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相关要求,将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审核,审核符合要求,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档案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一);若不符合要求,应补充完善资料内容,经接收单位审核达到第八条要求,双方签署《市政工程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三)查验工程实体。由业主单位组织,接收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参加,对市政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查验,符合建设内容要求,质量完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方可移交;若工程实体现场查验与设计内容不符,达不到相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不予接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现场查验,直到查验合格方可移交。

(四)签署《市政工程交接确认书》。工程实体查验合格,接收单位、业主单位签署《市政工程交接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二)。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并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仍由工程业主单位维护;设施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移交或者移交后仍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移交的市政设施,原则上整体移交至对应管理部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分项移交的市政设施,分项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单位认可后,可予以支持,按相关程序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功能性照明设施,以及供电使用的城市给排水泵站设施等,在完成电表报装,投入使用后,可先行移交电表户头,电费纳入市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和接收单位在设施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单位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根据市政设施维护定额,及时编制移交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设施运行管理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查处损害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规划等部门牵头建设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移交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未明确的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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