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30 04:46:42 - 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88105公司简称:诺唯赞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风险因素”。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6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105证券简称:诺唯赞公告编号:2023-032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曹林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真听取了相关报告,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持续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层2023年度上半年度的主要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在本次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结项系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决定;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主要目的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就本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提请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3-04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05证券简称:诺唯赞公告编号:2023-034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3年半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7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5.00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0,5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1,379,779.41元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9,170,220.59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907,045,220.59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11月9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9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发行费用91,379,779.4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432,004,717.81元,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18,069,500.00元,累计直接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814,222,985.57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160,000,000.00元,募集资金活期利息收入10,008,077.60元,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25,257,765.66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220,130,616.04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列式如下:

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已将置换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入一般账户,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二)”。

注2: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已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入一般账户,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五)”。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与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均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监管协议的要求,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1-6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869.69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6,429.72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截止2021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3,200.4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964号《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3,200.47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将置换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入一般账户。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160,000,000.00元,详情如下: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48,069,500.00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划出518,069,500.00元用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年度不存在新增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生产基地过渡期项目-龙潭多功能GMP车间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拟将支付尾款和质保金后的结余募集资金28,793,616.45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八)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688105证券简称:诺唯赞公告编号:2023-038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2%。其中,首次授予784.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2.25%;预留65.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7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784.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00万股的1.9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2.25%;预留65.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00万股的0.1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7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1名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781人,约占公司2022年12月底员工总数4,096人的19.07%。具体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SUNWEI(孙伟)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主要系该名外籍员工为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员工,在技术研发和创新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将该名外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将该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1名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其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其他说明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5)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1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1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6.32元的40%,为每股10.5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49元的40%,为每股11.40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69元的40%,为每股12.28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33元的40%,为每股14.14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14元/股。

2、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考虑到激励对象岗位重要性和激励计划有效性等多维因素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目标相匹配。另外,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需要长期且有效的激励政策配合,吸引并留住人才,且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14.14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8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诺唯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诺唯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现有技术骨干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保持一致,即每股14.14元。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进行考核。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具体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当期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设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公司2023年、2023-2024两年累计、2023-2025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值分别不低于12.50亿元、28.00亿元、47.50亿元为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一定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