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其借鉴意义

2023-08-30 13:41:05 - 市场资讯

转自:银行家杂志

银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银控”)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得到推广。实践中,“银控”在各国有不同的定义,即使在美国,“银控”的内涵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美国“银控”只能开展银行业务,主要指控股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即控股银行、主业是银行业务,只能从事那些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活动(具体的业务清单由美联储指定)。但是英国“银控”实质是事业型金控,特征是母公司从事具体银行业务,通过所控股的综合金融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即“多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典型案例为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渣打银行等。

受分业经营限制,美国“银控”竞争力明显不如欧洲同业(欧洲事业型金控、全能银行等)。为提升全球竞争力,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概念:相比于“银控”从事与银行相关的业务,“金控”可以从事任何金融性质的活动。

美国“银控”也可以设立金融子公司开展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但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保险代理等有限业务,禁止从事自营交易和限制其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和相关工具的投资,且金融子公司合并总资产不得超过500亿美元或者占母公司合并总资产的45%(以较小者为准),否则必须成为“金控”。

金融混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了欧美模式之外,比较典型的还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从业务范围看,美式“银控”仅经营与银行相关的业务,“金控”(英式“银控”)可以经营所有金融业务,全能银行除金融业务之外还可以持有部分实业股权(见表1)。

表1金控公司、银控公司、全能银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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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1世纪以来,我国“银控”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工农中建交”等大型商业银行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组建金融集团,纷纷组建与英式“银控”类似的事业型“金控”。

随金融监管历经“分与合”

1992年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我国金融业呈现混业经营,当时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均由商业银行创办。1992年证监会成立、2003年银监会成立,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成为主流。此后,一些混业金融机构被拆分或剥离,例如,交通银行的海通证券、太平洋保险等。

进入21世纪,监管试点逐步放开混业经营。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光大、平安开展“金控”试点。200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信托公司。200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放开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限制。我国“银控”集团的持牌范围随之不断拓展。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监管导向开始趋严趋紧,强调提高综合经营的质量,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见表2)。

表2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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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金融业务布局广泛

从金融牌照布局看,国内大型“银控”基本上囊括了除境内券商牌照外的所有主流金融牌照。以五大行为例,基金管理、境外券商、人寿保险、金融租赁、债转股和理财公司已经成为大行综合金融的标配(见表3)。

表3五大行综合金融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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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AIC),是指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控”开展证券业务不具普遍性。一是大多参控股或全资设立境外证券子公司,如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X银国际”;二是个别参股国内证券公司,中国银行通过香港子公司中银国际参股中银证券,持股比例为33.42%,但不形成控制。

经历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各国将银行与证券视为金融混业经营的“最后防线”。特别是涉及资金往来的证券自营、承销等投行业务,必须与商业银行业务建立防火墙,接受严格监管。美国“银控”虽然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但不能承销证券,只有受更严监管的“金控”才可以开展此类业务。

我国“银控”集团的业绩表现

当前,“银控”旗下综合金融业务尚不占主导,但一些重点业务已经有所突破。

综合金融业务总体规模和贡献偏小。2021、2022年五大行综合金融子公司相关数据显示,资产端方面,综合金融子公司总资产占比均小于5%;净利润方面,除交行2021年占比突破10%外,其余均为个位数;从ROE看,回报率普遍低于集团总体(见表4)。

表42021—2022年我国五大行综合金融子公司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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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集团指银行控股整体,综合金融子公司指表2中的子公司。

数据来源:根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市公司2021—2022年报整理测算

细分业务表现差异较大。“银控”旗下综合金融子公司业绩特征为:轻资产好于重资产,单一业务好于复杂业务(见图1)。一方面,“银控”母行为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适用250%风险权重(低于工商企业的1250%,高于众多信贷类业务)。出于资本充足率考虑,“银控”不太可能投资过多重资产综合金融子公司。另一方面,受银行风险文化制约,“银控”更偏向单一、低风险业务,同时监管部门也有相同的政策导向要求。具体来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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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轻资产、业务单一的公募基金发展良好。公募基金公司资本金要求不高,代客理财,较少涉及自身资产负债表业务。借助母行强大的销售渠道,工行、交行、建行旗下基金规模均位列行业前20(截至2023年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2家)。2021年、2022年除了农银汇理以外,其余四大行旗下的基金公司净资产、净利润、规模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见表5)。

表52021—2022年我国五大行旗下公募基金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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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市公司2021—2022年报以及Wind金融数据库基金专题统计整理

二是重资产、业务复杂的保险业务表现不突出。在偿付能力要求下,保险公司资本耗用高,资产负债表期限配置要求高。根据上市银行年报的统计数据,2022年五大行中仅中国银行旗下的寿险公司实现了盈利,其他四家均为亏损。2021年五大行的寿险公司中ROE达到两位数的仅有交银人寿。据公开报道披露,2021年六大银行系寿险公司(工、农、中、建、交、中邮)整体ROE为6.35%,加入中信保诚、招商信诺、光大永明3家金控系保险公司以及中荷人寿之后,10家保险公司整体ROE提升至8.19%。可见“银控”发展保险业务存在一定不足。

三是对重资产的信托“兴趣不大”,对业务复杂的证券“无从下手”。当前信托主要是“类信贷”业务,虽然业务不复杂,但资本耗用高,仅有建行、交行控股信托公司。而证券公司业务导向与银行文化冲突,当前“银控”系外资券商子公司业务范围有限、资本实力弱、盈利能力较差、ROE普遍不高,2022年五大银行系券商均亏损(见表6)。

表62021—2022年我国五大行旗下券商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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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控”的战略与管控难题

战略上,要协调“综合金融”与“主责主业”理念之间的矛盾。我国大型“银控”均重视综合金融战略,但又表现出事业型金控的显著特色——优先服务于母行业务。在综合金融经营理念上,表现为:一是强调打造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交通银行提出“充分发挥综合经营和国际化布局优势,强化集团一体化的协同作战能力,持续释放发展合力”;中国银行在发展战略中强调“加快建设以国内商业银行为主体、全球化综合化为两翼的战略发展格局”;农业银行强调成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建设银行提出“深化母子公司双向协同,提升集团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二是要求子公司服从母行战略、服务集团发展。农业银行提出,农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附属机构要围绕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服务集团能力;邮储银行提出“在确保公司治理独立性前提下,指导控股子公司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围绕本行整体战略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工商银行提出“推动集团战略向子公司纵深精准传导”。

在管控上,要解决“统一管理”与“放权激活”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各大行都强调对旗下综合金融子公司的统一并表管理。例如,工商银行建立了“牵头统筹、条线主抓”的子公司管理机制,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建设银行强化母子公司风险隔离,规范子公司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综合化经营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在高级管理层(执行委员会)下设立了“综合化经营协调委员会”,在总行部门中内设“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交通银行加强对子公司操作风险的一体化管理,将子公司纳入集团并表管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另一方面,对旗下综合金融子公司的管理、综合化经营能力建设方面与预期目标仍存在一些差距。

总体来看,从“工农中建交”的实践经验看,当前“银控”模式的综合经营效果并不显著。“银控”旗下综合金融业务总体规模和贡献偏小,主要特征是轻资产、业务简单的公募基金发展良好;重资产、业务复杂的保险业务表现较差;对重资产信托业务和较为复杂的证券业务介入不深。特别是,在严控金融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染的大环境下,“银控”推进混业经营的条件并不充分,短期内较难充分发挥与实现综合经营协同效应。展望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降、息差收窄,有望倒逼“银控”加快综合经营能力建设,提高综合经营效益。

我国“金控”与“银控”的比较分析

如前文所述,我国“银控”实质上是事业型金控,从“纯粹型金控”与“事业型金控”的角度进行比较,“金控”与“银控”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战略差异。“金控”更加强调综合金融,往往将业务协同放在重要位置,超额利润来源于对“规模效应、范围经济”的充分挖掘。战略重点包括协同创新、资源共享、交叉销售、对客户的全生命周期“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等。“银控”则更加强调银行业务,将综合金融业务视为对银行主体业务的补充和对客户服务的延伸,超额利润大部分还是来源于银行业务。战略重点是如何更好地促进银行业务发展,如基金子公司可以拓宽理财业务的投资渠道,并通过基金托管带来低成本存款。

监管差异。在审慎监管方面,“金控”和“银控”规模巨大,都应当整体接受金融监管。在机构监管方面,虽然两者同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管,但监管目标并不一致。“金控”自身不开展业务,监管重在通过监管母公司管控系统风险,其中,关联交易、并表管理、资本管理是重点;“银控”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受存款保险公司保护,更强调按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协同差异。“金控”围绕客户开展协同,无论是在需求端满足客户“一站式”金融服务,还是在供给端为企业提供“全周期”融资,客户始终是协同的出发点。“银控”围绕银行业务开展协同,类似于产业资本的横向、纵向“一体化”,以信贷产业链为起点,向更深、更广的方向扩展。二者的协同逻辑不同。

股权架构差异。国际上“金控”一般采取母公司上市且股权分散、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方面,母公司可以更好地去筹资,另一方面,能降低与少数股东沟通的成本,可以更好地去做协同。在这方面,我国“银控”明显好于大多数“金控”。

历史上,“金控”母公司肩负着为旗下银行等子公司补充资本金的重任,但囿于自身融资手段不多,只能让银行(或其他子公司)单独上市,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被稀释。例如,纯粹型金控的代表,中信、光大、招商等对金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普遍不高;相反,事业型金控的代表,平安集团、国有五大行等母公司通过上市筹资,普遍全资或高比例持有其所属子公司。

公司治理差异。受股权架构影响,“金控”母公司指令必须通过层层公司治理结构传递至子公司,母公司不掌握客户资源,难以在业务层面调动子公司参与业务协同。“银控”母公司全资控制子公司、掌握业务链主导权,在业务上更容易调动子公司进行协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和金控监管,将为中国特色“金控”提供两条新的治理路径。

子公司市场化能力差异。“金控”旗下子公司大多独立上市,市场化经营能力更强,适应环境变化和抗风险冲击能力更强。“银控”则以母公司上市为主要特点,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依赖性较强。

数字化差异。“银控”总部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又熟悉业务场景,应用场景、资金投入双轮驱动的金融科技研发模式效果相对好于“金控”。

以上历史和现状的对比分析,并不能说明未来,也不能说明孰优孰劣,旨在说明二者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银控”发展

对我国“金控”发展的借鉴意义

“银控”和“金控”是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两种重要方式。立足新发展阶段,通过对“金控”“银控”甚至“全能银行”等不同组织形式进行研究,有助于博采众长,学习借鉴,促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高质量发展。

借鉴“银控”的发展经验。同为混业经营,站在“金控”角度,我国“银控”发展模式也有一些实践上的借鉴意义。一是分重点开展协同。开展协同需要结合自身禀赋和外部条件,分重点、分步骤实施。参照“银控”经验,可以优先加强银行渠道对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业务的协同合作①。二是多方面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借鉴“银控”的数字化发展经验,从提供资金、提供应用场景两个方面推动金控公司整体数字化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业务场景中的科技应用水平。三是构建合理的股权架构。既参考国外和我国“银控”母公司上市融资、子公司全资持有的实践,又结合自身特殊情况,建立适合“金控”发展的母子公司股权结构。四是严格隔离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时间不长,配套细则还不完善。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规范化金控公司建设,可以借鉴某些领域“银控”的风险隔离制度经验。例如,“银控”管控模式下,不断强化对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的管理,增强风险管理的系统性,从整体上管控金融风险等。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与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努力建设规范化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控”组织模式之外的另一种模式,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金控”需要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主要包括:一是倾力支持银行发展。与“银控”相比,“金控”旗下银行不能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在混业经营方面处于劣势。要推动金控集团内综合金融子公司加强与银行的合作,补足银行竞争力短板。二是积极培育保险业务。受银行资本充足率约束,“银控”很难做大保险业务,与之相比,“金控”无此约束。银保合作在监管方面也更加顺畅,从中长期战略层面可以考虑加快推动“金控”旗下的保险业务发展。三是平衡发展信托、证券业务。从历史看,信托属于“机会型”业务,本身业务复杂度不高,行业存在“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周期特征,发展信托业务要严格按照行业监管要求,把握好宏观发展机遇。证券业务相对较为复杂并且市场化程度较高,需要加大市场化治理与经营管理力度。四是优化资本配置。在金控集团母公司融资渠道尚未打开的前提下,“金控”需要更加节约资本使用,综合考虑集团下属子公司情况、细分行业风险和收益特征,在实业与金融、银行与非银、非银细分行业之间科学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光大集团战略规划部

①《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禁止“金控”系的银行持有公募基金牌照(属于不同的类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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