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地发布禁牧通告

2024-08-30 16:55:03 - 内蒙古晨报

巴彦淖尔市乌拉山林业管护中心关于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林草生态建设,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提高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全年禁牧,四季舍饲圈养规定。各苏木镇、嘎查村、广大农牧民要提前谋划,扎实做好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禁牧期间所有放牧牲畜必须进行圈养,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在禁牧区内放牧,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偷牧者,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农牧局核准后,扣发或停发其部分草原生态奖补资金。

巴彦淖尔市乌拉山林业管护中心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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