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发布住房公积金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配套措施

2024-08-30 16:31:13 - 媒体滚动

转自:环渤海新闻网

关于住房公积金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了支持我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开展,满足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新购商品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额外最高增加2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与多孩职工家庭、凤凰英才人员等贷款政策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叠加计算。

二、首付款。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新购商品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旧换新”协议可作为首付款凭证的有关佐证,办理要件、办理流程等参照现有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房屋套数。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且尚未完成旧房过户手续的,其家庭住房套数可按照减少一套住房标准核定,并执行相对应的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四、购房提取。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置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符合公积金提取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宣讲服务。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对参加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做好“点对点”的政策宣讲和服务。

六、实施期限。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实施期限与唐山市促进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实施期限一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9日

唐山发布住房公积金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配套措施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认定住房套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助力促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加强信用体系结果运用,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关于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冀建房市〔2024〕5号)精神,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认定住房套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行政区域范围

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以县、区为单位)内拥有成套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下同)认定,购房地以外的住房不予计算。

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可简化审核流程,出具借款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声明,按首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三、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由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查询或认定结果确定住房套数;未结清的,不能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套数可核减的情形

(一)退房核定。借款申请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因原退房原因住房已不在借款申请人名下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不计入住房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二)离异核定。借款人离婚后析产,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不计入住房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多子女家庭核定。多子女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贷款政策;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入按二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五、以旧换新

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且尚未完成旧房过户手续的,其家庭房屋套数可按照减少一套住房标准核定,住房套数认定以新置换商品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查询或认定结果确定。

六、简化征信报告审核

审查借款申请人征信报告时,重点审核信用风险和负债等情况,征信报告中的商业贷款记录不再纳入住房套数审核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9日

唐山发布住房公积金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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